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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 > Beat侵权被“敲诈”500万,《野狼disco》引"野狼"?
时间:2020-05-22     来源:网络资源     标签:

文章来源:音乐先声作者 | 贰叁叁 编辑 | 范志辉2月3日,中午12点,文化娱乐行业律师赵智功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正式律师函:到底侵权了吗?》,率先将老舅宝石和去年爆红的金曲《野狼Disico》推上风口浪尖。

当天下午5点左右,”野狼disco伴奏原作者”、”宝石老舅”这两个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前列,进一步将侵权事件从行业层面推向大众视野。

点进热搜,不少大号直指老舅抄袭,直接被扣上了”抄袭”的帽子,不少网友也站出来替原作者发声。

作为音乐圈为抗击新型肺炎较早捐款的几位艺人之一,老舅在1月24日在微博宣布捐出《野狼Disco》所有版权收益,这一举动也为他带来了不少好评。

但因被指”抄袭”、”侵权”,大众舆论迅速反转,此前的捐赠也被质疑为”借花献佛”。

当晚8点零3分,老舅便在微博直播中拿出了自己的购买凭证和沟通邮件,其经纪人也晒出了自己与”维权方”交涉的微信记录。

“宝石gem回应野狼disco涉侵权”也登上热搜前10,让事件出现反转。

在扑朔迷离的侵权质疑面前,音乐先声也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案件中的两方,发现事实远非如热搜中描述的简单。

老舅真的抄袭了吗?今年9月,因为《野狼Disco》在短视频平台的走红,老舅迅速进入大众视野。

就连各个卫视掐得火热的跨年晚会,也都出了一首不同版本的《野狼Disco》。

2019年《野狼Disco》到底有多火想必不用多说,但在瞬间引爆的侵权指控面前,大多人心里都有了这样的疑问:这首歌老舅到底有没有抄袭?有没有侵权?根据赵智功律师在《正式律师函:《野狼Disco》到底侵权了吗?》一文中列出了诸多证据显示,《野狼Disco》的伴奏Beat的原作者是来自芬兰的音乐制作人Vilho Ihaksi的作品。

在各大音乐平台的歌曲信息页面查证后,《野狼Disco》的编曲一栏中,也标注了这位芬兰制作人的名字。

同时,赵智功律师也在文中屡次提到Beat对于说唱歌曲的重要性,而也有业内从业者也向音乐先声表示,”很多说唱歌手必须要先有Beat才能写歌”。

那Beat到底属不属于作品呢?这个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但是,当这首Beat不再是一首纯音乐,而是与另外作者的词曲相结合之时,Beat的性质在国内就统一被认定为了”编曲”,也就是大众所说的”伴奏”。

当天,许多业内人士也在先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红花会丁飞在微博中提到,”词曲都是自己原创”,案件属于”正常的商业纠纷”,并不涉及抄袭。

说唱歌手爆音也在朋友圈科普了作曲与编曲的区别,编曲是伴奏,作曲是旋律。

一般来说。

在国内,音乐作品产出的过程都是先有词曲、后有编曲。

但是,也有独立音乐人采取先有编曲后有作曲的工作流程。

不过,这种创作方式在说唱音乐中更加普遍。

但无论工作流程的顺序如何,编曲、Beat的作者,都不会被署名在曲作者一栏。

娱乐法律师吴登华在《Beats使用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指出,编曲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原因在于:首先,编曲不涉及原有音乐作品词曲的创作、修改,无创作自然不享有著作权。

其次,除了词曲作者、表演者外,著作权法没有为编曲人以及其他参与歌曲录制环节的人员(录音师、混音师、乐手等等)分别规定专有权利,但是实际上著作权法对于包括编曲人在内的歌曲录制参与人付出的劳动其实以“录音制作者权”的形式给予了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这里的录音制作者或首次制作人并非是指录音师,而是统筹安排整个录音制作工作并且承担成本的投资方,如唱片公司、独立出资制作的音乐人。

录音制作者需要租赁录音棚、录音器材,聘请制作人、编曲人、乐手、录音师、混音师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录制完成后,录音制作者可以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收回成本、获取利润。

编曲者的劳动付出作为录音制作工作的一部分,与录音、缩混、后期制作等一起凝结为录音制作者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据了解,录音制作者的法定权利只有四种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录音制作者不享有任何人身性质的权利。

简言之,在将Beats作为伴奏的情况下,Beats的制作人Ihaksi为录音制作者权人。

在我国法律上,录音制作者本身不享有署名权。

相较之下,在国外,有些话语权较大的Beat制作人是可以被写进作曲的。

因此,”到底把名字署在哪一栏”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行业文化差异。

而赵智功律师在公众号的文章中也明确指出,案件”并不是抄袭”。

因此。

老舅背上”抄袭”的骂名也着实委屈。

到底是”作曲”还是”编曲”,在这个案例中,已经不仅仅是署名位置与叫法之间的差异,更影响了后续的”侵权”认定。

老舅真的侵权了吗?既然老舅已经不是抄袭,整件事情也就变成了一起商业纠纷案件。

虽然国内大众对于Beat的销售知之甚少,但在国外这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销售商业模式。

音乐制作人可以制作Beat后挂在网上进行公开售卖,购买者根据自己对于版权的需要进行购买。

Beatstars就是众多销售Beat的网站之一,音乐先声也找到了beat原作者Ihaksi在该网站的售卖页面。

由上图可见,Ihaksi将自己的Beat被分为四个价位29美元、49美元、99美元和5000美元出售,四个价位也代表了不同的权益类别,点开每个价位可以看到详细的授权内容。

从上图我们可以发现,99美元”Ulimited”和5000美元”Exclusive”价位的授权范围一模一样,且其中都包含了”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s”,也就是商业现场演出的授权。

老舅经纪人告诉音乐先声,由于英文不太好,老舅委托自己在美国的朋友杨子昂去年7月在该网站购买了名为《More Sun》的Beat的99美元的Unlimited版本。

同时,老舅经纪人也向音乐先声出示了当时的购买收据。

从上图我们可以得知,购买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而《野狼Disco》在个大音乐平台的标注发行时间在2019年9月2日,但歌曲的评论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2019年4月。

这也与老舅宝石在微博梳理的时间线提到 “2019年4月写的《野狼Disco》的词曲”的相符合。

也就是说,歌曲发行时间应该是后续修改过的,老舅的确存在”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

同时,有很多网友发现,早在2019年4月至6月,老舅在Livehouse进行演出之时就用演唱了《野狼Disco》。

不过,他在该类演出中是否有盈利行为我们尚无法判定。

接下来就是这次侵权案的重点:既然老舅在去年7月已经花99美元购买了包含商业演出授权的Beat,那为什么律师函中说并不包括商业演出授权?为了获得更多收取细节,音乐先声将需要购买的99美金的Beat加入购物车后,在购买页面的”license preview”中获取了详细的授权内容。

而这份详细说明,与赵律师在文章中所晒出的证据一致。

注:99美元授权许可合同细则我们先将焦点放在表演权的授权上。

上面关于表演权(performance rights)的条款,大意为”授权者许可被授权人无限制地在非盈利演出、秀或者音乐会中使用这个录音作品。

被许可人根据本授权可以从表演中获得一定补偿。

“注:5000美元独家合约中表演权条款对比5000美元的独家合约,我们发现,表演权的描述中去掉了“非盈利(non-profit)”一词。

也就是说,虽然99美元的“Unlimited”版本在网页售卖页面显示可以拥有“商业演出授权”,但是当打开细则后,合约中的限定直接变成了“非盈利演出”。

经过几次试验,音乐先声还发现在该网站,制作人可以自由定制售卖类别、价格与合约条款,并自动生成,因此网站并不能保证合约的完善性。

简单来说,从Beatstars的购买页面显示,99美元和5000美元的价位在消费者以及大众看来都包含了商业演出授权,但如果单看合约细则,则有很大漏洞。

需要说明的是,99美元的Unlimited版本仅能使用五年,而5000美元的独家版本是永久性的,且在其他人的授权到期后享有独占性。

同时,音乐先声仔细分析Beatstars购买合同后发现,虽然该合约被称作”Unlimited”无限制版本,但在主页上售卖权利许可的权利之外,其实暗藏了许多限制和模糊之处。

例如,合约中规定授权在所有流媒体网站中免费下载与播放,最多不限制的在Spotify、RDIO、Youtube等网站中进行使用,也就是说不能付费使用。

但在QQ音乐、网易云音乐和虾米音乐等国内音乐平台上,《野狼Disco》下载均显示需要开通会员包、音乐包或付费单曲,才能下载。

此外,合约中在”synchronization”同步权一栏里将电视、电影和游戏的使用剥离了出来,如果需要使用需要单独授权。

但这个粗略限制条件,一方面,合约中并未说明或限制广告的使用;另一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也并没有完全与”synchronization”同步权所对应的权利,电视、游戏、电影的音乐的授权要根据使用场景的不同来一一具体划分。

同时,合约中还明确指出,如果需要在任何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注册录音版权,Beat的作者要抽取30%的作曲版税分成。

而在本案中,Ihaksi作为行业内统称的编曲者,是否在国内具备著作权依旧是一个问号。

由于国内外的法律体系的不同以及网站合约本身不清晰,这些都模糊了《野狼Disco》在广告和电视中使用是否侵权的边界。

而根据吴登华律师所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在现场表演中一边播放伴奏一边演唱,利用设备播放的行为属于表演,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因此播放伴奏无需取得Beats录音制作者权的许可。

也就是说,《野狼Disco》在广播电台播放无需取得Beats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利人Ihaksi的许可,因为其不享有广播权。

简言之,只要是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之外的行为,都无需取得Beats制作人的许可,而前述权利中除了出租权的其他权利,老舅宝石已经在99美元的unlimited授权许可中获得。

复杂的版权合约、版权合约中的不明确和两国法律差异,都为老舅埋下了版权隐患。

就目前了解到事实来看,律师函中指出的商业演出盈利侵权并不成立,而商业广告中的侵权也有待认定。

老舅被”敲诈”500万?回过头来看,《野狼Disco》火了,老舅宝石就真的没有想到买断版权消除后患吗?在2月3日当晚的直播中,他为大家展示了自己一直委托在美国朋友与Ihaksi进行沟通想要买断版权的邮件。

在与其经纪团队的沟通中,宝石经纪人也向音乐先声提供了这些邮件往来。

注:Ihaksi与宝石朋友的邮件往来截图根据邮件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11月2日,老舅在美国的朋友杨子昂给Ihaksi发送了第一封想要完全买断版权的邮件,但是该作者两次拒绝了其的要求,并称自己十分喜欢这首Beat,而且也已经卖出去很多无法撤回的许可了,如果有人想要买断这首Beat,他会要一个”疯狂的价格(crazy price)”。

11月7日,杨子昂又给原作者发送了一封邮件,并表示”不用撤回许可,只要在所有网站下架这首Beat并不再售卖即可。

“一个星期后,见Ihaksi并未回复,杨子昂又给Ihaksi发送了一封邮件。

直到两周后,Ihaksi突然回复邮件表示:”碰巧有人以网站上的默认价格5000美金买走了这首Beat的独家版本。

“那为什么老舅不直接在网站购买呢?因为来回的邮件沟通,耽误了购买独家的时机,确实比较遗憾。

为了解购买独家授权(exclusive)的权益条款,音乐先声还查看了Ihaksi在Beatstars上放出的5000美金的许可合同。

合同显示,”所有以前出售的租赁许可证将按照过去的约定生效,并且被许可方不得对租赁许可证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许可人可以保留水印版本,并在任何平台上发布”。

其中,与unlimited中最低30%的作曲版税不同,独家版本中Ihaksi在合约中要求分走70%的作曲版税,购买者才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注册录音版权。

注:”Producer Name”本应该是Beat制作人名字,但由于Ihaksi的疏忽并未进行替换这也意味着,如果有人购买了5000美金的独家版本,原作者依旧可以在任何平台发布带有自己水印的那版beat,同时,以前购买过许可的人的授权依旧有效,且不能被诉讼。

简单来说,老舅宝石所使用的Beat受到Beatstars的条约保护,不应该被后来买断版权的人提出侵权诉讼。

但是,老舅宝石还是被发去了一纸律师函,并被直指侵犯了”玛西玛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西玛”)的多项权利。

音乐先声仔细研究了赵智功律师在文章中所晒出的合同,发现该份合约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

也就是说,在杨子昂的发送的最后一封”询价”邮件的第二天,Ihaksi就将Beat的版权转手卖给了玛西玛。

或许,这首Beat被买走绝非”碰巧”。

在后来Ihaksi与玛西玛签订的独家合同中,也不顾Beatstars的公平交易原则和之前已经购买租赁许可的用户利益,新增了代理侵权的条款,与自己此前的售出许可产生了权利冲突。

同时,买走版权的玛西玛公司也有自己的盘算。

根据老舅经纪人的给出的截图,玛西玛公司的法人陈朝贤在11月26日(也就是Ihaksi最后一封答复邮件的两天后)联系了老舅的经纪人,并要求合作。

注:宝石经纪人与玛西玛公司法人老陈聊天截图在微信截图中,我们可以看到,陈朝贤希望老舅能够演唱闽南语版本的《野狼Disco》并且提出了40%的分成要求。

针对老舅经纪公司飒娱员工微博称”对方敲诈500万”一事,老舅经纪人也称确有此事,且已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将证据移交给了律师。

与此同时,音乐先声也联系到了最初发文的赵智功律师,了解到了维权诉讼程序中的更多细节。

赵智功律师对音乐先声表示,”英文电子合同必须要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大使馆公证并递交国内官方机构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这也是为何海外音乐人维权困难的原因。

因此,在本案中,所有英文合约必须要经过芬兰赫尔辛基当地的公证处以及中国大使馆认证。

“而老舅所拥有的英文合约到底能否被国内法庭认可尚且是个未知数,如果真的走法律程序,本案持续事件可能会很长,双方也要消耗巨大的精力。

同时,赵律师也表示,”我的工作是发送律师函,现工作阶段到此为止,后续的诉说程序执行及跟进(如有的话),未必是我本人负责”。

至此,抄袭、侵权、敲诈,一团团迷雾接连解开。

尽管抄袭的骂名可以洗脱,但”先上车后补票”、版权授权模糊、原作者权利冲突等问题,仍影响着最终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结语虽然最终判决还没有出来,但如果该案最后开庭,则打响了国内beat侵权案的”第一枪”。

随着版权在音乐行业中逐步占据重要地位,国内对于版权的意识也逐步增强。

有版权保护意识是好事,但大众对于作曲、编曲的划分本身并不清楚,对于购买Beat的创作方式更加陌生。

在初步了解老舅事件后,音乐先声也回想到了曾经也因为购买Beat创作而被指”抄袭”的花粥。

直至今天,花粥依旧顶着”抄袭”的帽子。

(点击回顾:花粥在风口浪尖)当然,《野狼Disco》beat侵权案,其实也给广大音乐人提了个醒。

独立音乐人通过海外已经较为成熟的模式购买Beat,不仅仅要克服语言问题,还要细致研究网站合于合约、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细心了解相关法规。

更何况,一些海外销售网站本身并不严谨,版权合约模糊、不规范。

某种程度上,这对于本应该全力进行创作的音乐人来讲过于苛刻了。

更何况,一首歌一旦走红,就会被有心人”盯上”。

尽管最后花粥并没有抄袭,也买断了Beat,但当初提出诉讼的海外制作人依旧被网友认为是”原作者”与”跨国维权”的弱势群体。

尤其是,如果有心人稍加运作,舆论很快便会向某一方倾倒。

音乐人背上了”抄袭”的污名,维权者也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利益。

这令人警醒的一枪,让从业者和大众了解到了更多关于版权背后的另一面,也希望更多音乐人在创作音乐在尊重他人版权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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