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研究院,互联网型知识产权智库!导 读:5月20日,《中国好声音》节目的荷兰版权方TALPA公司发布声明称,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起诉并主张《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归其所有的行为“深感意外、震惊、和愤怒”。
5月20日,《中国好声音》节目的荷兰版权方TALPA公司发布声明称,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起诉并主张《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归其所有的行为“深感意外、震惊、和愤怒”。
Talpa公司声明原文如下:“2017年5月18日,TALPA获悉中国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归其所有。
对此,TALPA深感意外、震惊、和愤怒。
正如数亿中国电视观众所知,《中国好声音》这一电视节目名称,与TALPA在国际上大获成功的电视模式——“The voice of…”(中文译名为《好声音》的中国版本的四季节目密切不可分割。
TALPA是该节目模式的原创方和许可方,已在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许可了与该节目有关的知识产权。
在中国,已有数起案件确认,与《中国好声音》有关的知识产权归TALPA所有。
2017年2月2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做出最终裁决,认定包括中文名称在内的与该节目有关的诸多知识产权都归TALPA所有。
这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之前于2016年7月做出的裁定一致,该裁定认定,未经TALPA或其现在中国被许可方授权,不得播放名为《中国好声音》的不同节目。
此外,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3月先后做出裁定,宣告了浙江广电集团下属蓝巨星国际传媒公司拥有的与“好声音”相关的27个商标全部无效,并认定“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许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公序良俗,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考虑到已有的案件结果,全部支持TALPA及其现有中国被许可方,TALPA有信心,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提起的诉讼将会完全败诉。
之前,相关知识产权归TALPA合法所有已经获得确认,毋庸置疑,该起诉行为完全与之相违背。
TALPA也相信,中国和国际上的相关法律制度将继续保护TALPA的法律权益,与中国政府、国际社会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鼓励电视节目模式行业发展的抱负相一致。
TALPA将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以及国际媒体等方式,继续在中国及国际上捍卫自己的权利。
”Talpa公司上述声明针对的是,5月18日,浙江卫视对外公布,浙江广电集团已经正式针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并称唐德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浙江广电集团的合法权益及品牌商誉,要求索赔1.2亿元。
根据浙江卫视发布的信息,其称“中国好声音”系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该名称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获批准,浙江广电集团是《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唯一的合法权益人,而且浙江广播电视从未将《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转让给包括荷兰Talpa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对于任何已经或正准备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的第三方,浙江广电集团均将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中国好声音》IP决第一季中,灿星一败再败,浙江广电集团并未做过多表态,浙江卫视则将准备播放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改为《中国新歌声》。
目前,《中国新歌声》第二季已经将导师人选公布完毕。
此次向浙江高院的起诉唐德不正当竞争,可谓是浙江广电集团放的“大招”,也正式掀开了“中国好声音”IP决第二季。
针对浙江广电的起诉,5月19日,唐德发布公告称,已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该案起诉状,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
同时,唐德称,“浙江广电起诉一事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推进,包括《好声音》的筹备工作”。
根据唐德披露的信息,此次起诉的原告为浙江广电集团和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频道栏目节目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及被告官方网站首页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亿元及合理费用支出50万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告中,唐德也披露了与该案相关的关键信息,其中包括“Talpa对唐德影视的授权和承诺”,即在Talpa Media B.V.及其全资子公司Talpa Global B.V.(以下合称“Talpa”)与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签署的《“……好声音”协议》及相关文件中,Talpa多次对其拥有或控制电视节目“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全部相关 知识产权进行了确认,具体情况如下:1、《“……好声音”协议》第25条约定“Talpa特此赔偿唐德影视因违反任何Talpa保证、承诺、陈述、约定或本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的行为和/或使用或应用与节目模板(包括但不限于节目模板制作宝典中包含的所有节目模板之元素,包括Talpa提供的主体音乐和已有Talpa商标)相关之授权权利的行为而造成的所有第三方索赔、损害、成本、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产生的法律费用和成本)。
”2、2016年5月10日,Talpa Media B.V.和Talpa Global B.V.首席执行官Pim Schmitz向公司出具授权书及确认函,再次确认Talpa拥有电视节目“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全部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好声音” 节目模式的全部构成元素,如商标、商业外观、节目名称、标识等以及建立在 “中国好声音”节目上的良好商誉和知名度。
至此,“中国好声音”IP决第二季各方当事人均已登场,并作出了明确的表态。
根据上面的信息汇总情况,浙江广电集团起诉时应该是主张了其在第1-4季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中贡献最大,该节目所具有的知名度系其打造,“中国好声音”系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所以该案的审理应会涉及到《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名称权归属的问题。
其实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中,亦对上述问题有所涉及。
在论述灿星是否存在对唐德的不正常竞争的认定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1-4季‘中国好声音’作为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节目诸多设计元素亦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名称也已具有较高的识别度,结合该模式节目已在全球数十个国家热播的情形,‘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被认定为电视文娱节目及其制作服务类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存在较大可能性”。
在论述“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权益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Talpa公司与相关公司就制作播出第1-4季‘中国好声音’的授权协议的约定,‘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权益归属于Talpa公司,且Talpa公司在整个节目制作过程中进行了监督、审核等深度参与,故Talpa公司拥有有关‘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权益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正如浙江广电集团所称,其并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的当事人。
按照此逻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案件,浙江广电集团亦非该案当事人,所以其应不会顾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而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行保复1号民事裁定书中也认为“本案并不排除浙江卫视最终可能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但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即广电总局)对电视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电视节目名称的备案管理并非判断民事权益归属的唯一依据……”。
随着“中国好声音”IP决第二季的开启,浙江高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结果尤为值得期待。
不管结果如何,相信都会对我国的综艺节目所涉知识产权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来源:知产力编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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