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项目:钢琴、小提琴、手风琴、电子琴、萨克斯、二胡、琵琶、古筝、音乐基本素养、成人歌唱和少儿歌唱。
二、考试时间、地点:音乐基本素养、歌唱及各种乐器的考级大致安排在2月6日至2月13日之间。
每个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将从2006年1月23日起,按照考级项目、准考证编号顺序用以下三种方式公布: 1、在168信息台的考级咨询专线“16850355″中公布。
该电话为24小时有偿声讯服务,请您用音频电话机拨打上述号码,拨通后按语音提示操作,即可查得所需信息。
2、从2006年1月23日起还可分别到以下地点查询:中国文联大楼(工作时间内在九层908室,节假日在传达室);北京市音协;北京巨人学校。
3、在中国文联网站公布。
该网站的网址是:http://www.cflac.org.cn,进入该网站后,点击“文艺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进入中国音协网页,即可查阅。
三、报名时间、地点: 1、北京市音协:11月28日至12月3日的每周一、三、五下午13:30–16:3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在西长安街七号北京市音协报名。
北京市音协位于六部口电报大楼东侧,北京市文化局院内,乘一线地铁或1、4、37、52、57、802、808、特1路及百利宝专线汽车在西单站下车,或乘10、14、22路汽车在六部口站下车即可到达。
北京市文化局院内不许外单位车辆进入。
2、北京巨人学校:12月17日全天的9:00–12:00,13:30–17:00在北京巨人学校报名。
该校位于中国人民大学东门向北150米,巨人学校中关村报名处201室,(大华写字楼旁)。
乘220、332、302、941、808、814、731、801、716、717、718、323、355、365、特4、特6、运通105、106路汽车在人民大学或海淀黄庄站下车即可到达。
3、中国音协:12月5日至12月23日的每周一、二、三、四、五下午13:30–16:00;12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在农展馆南里十号中国音协报名。
中国音协位于东三环路长虹桥东北侧的文联大楼内,附近有兆龙饭店、农业部等单位,乘113、300、302、402、405、412、416、701、705、718、801、815、特3路汽车和115路电车在农展馆站下车,或乘43路汽车在团结湖北口站下车即可到达。
凡集体报名的单位,请在11月28日之前先拨打电话65389267或65389287与我会办公室联系,按约定时间前来办理。
四、报名手续、程序: 1、关于报考级别,请考生事先征求指导教师意见,根据本人实际程度选择适当的级别后再填报,报名之后不得改级,不予退款。
2、前来报名者须带报考费,同时带考生同一底版的近期半身免冠小二寸照片(护照相)三张,领取报名表后按要求填写。
3、交纳照片、报考费及填好的报名表,办理准考证。
4、报名费标准:每人次10元。
乐器及歌唱考试费标准:一级40元;二级50元;三级60元;四级70元;五级80元;六级90元;七级100元;八级110元;九级120元;十级130元。
音乐素养考试费标准:一级60元;二级80元;三级100元;四级130元。
等级证书费:每人次15元(考试不合格者,此款凭交款收据退还)。
5、参加电子琴重奏考级的4位考生必须同时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说明。
五、填写报名表要求: 1、字迹工整规范、项目齐全、内容准确,考生姓名中的多音字、冷僻字、异体字均须注明汉语拼音。
2、指导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请向教师本人问清后填写,不要凭想象随意填写。
3、如有代替他人报名,有些项目不明的,请务必问清后再填,以免发生差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要求: (一) 钢琴: 1、教材:《跨世纪新版全国钢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合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周铭孙,新华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基本练习:各级考生按照该书中规定的条目及要求进行准备,考试时由主考老师从中抽查一组。
(2)练习曲及乐曲:各个级别均须在每级的四类曲目中各选一首(可由自己灵活组合,但不可在某一类中选两首或某一类中不选),共计四首乐曲参加考试。
不按有关要求参加考试或擅自减少乐曲数目者,其考试成绩一律计为不及格。
3、其他:除35岁以上人员外,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
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二) 小提琴: 在听取辅导教师、考生家长的意见,咨询专家的见解和建议后,现决定,在本次考级中对小提琴考试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持原定级别的技术、艺术水平和标准的前提下,从考试的量上予以适当缩减,借以达到减轻考生负担的目的。
调整后的情况见下面的“考试内容及要求”。
1、教材: (1)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第一版)》,或《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标准教材(修订版)》,两者任选其一,但是,两个版本不可串换使用。
(2)《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10级》(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3月第二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请指导教师及考生认真阅读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及其“附:”的内容。
(1)音阶与琶音:各级所列各调均须严格训练,考级时可自选一个调演奏。
教材第一版的音阶、琶音要按照修订版的弓法演奏。
(2)练习曲:各条练习曲均应认真练习。
考试时考生自选一首带“※”标记的练习曲应试。
取消原来对第七级至第十级的考生可视谱演奏练习曲的规定。
3)协奏曲:除第一级外,其他各级均须自选一首协奏曲应试。
考试时,只需演奏完呈示部和展开部(门德尔松协奏曲必须演奏完华彩段(Cadenza))。
(4)外国乐曲:一级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首应考。
二级以上考生免试。
(5)中国乐曲:第一至三级的考生可自选一首民歌或民歌改编的小曲,第三级的自选曲必须是具有换把位的曲目。
第四级以上(含第四级)的考生按规定曲目内容自选一首应考(见教材中“考生注意事项”的“附:”,乐谱见《全国小提琴演奏业余考级中国作品集4-10级》)。
3、其他: (1)三级考生要学会换把(自选中国乐曲也须符合本要求);四级考生应学会揉弦(Vibrato);六级以上的考生要会自己调音;八级考生必须掌握跳弓。
(2)除35岁以上人员外,其他考生一律要求背谱演奏。
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三) 手风琴: 1、教材: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年1月版的《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基本练习:1-8级的基本练习,按《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基本练习合集》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考试;9、10级则在考试时由评委临场从3-8级的范围内抽查。
(2)乐曲:各级考生须在规定范围内自选练习曲一首、中国乐曲或外国乐曲一首,共计二首。
3、考试要求及其他:手风琴考试内容做了调整,目的在通过减轻负担,提高质量。
减轻了负担,教师和考生有更充裕的时间,对作品的演奏进行精雕细琢,培养考生塑造音乐形象的能力和音乐鉴赏的水平,增长学习音乐的兴趣,达到陶冶情操、提高素质的目的。
为此,考试内容调整后的手风琴考级,对考生演奏技巧的娴熟程度、演奏的完整性、音乐风格的准确性、音乐形象塑造的鲜明生动性等,都将比过去的要求更加严格。
(1)考生参加考试,基本练习、练习曲、乐曲都必须完整地演奏。
(2)除9、10级的基本练习可视谱演奏外,其他级别的基本练习及所有级别的练习曲和乐曲一律要背谱演奏。
(3)考官可视考生考试情况,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预告:《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自1997年出版至今已有8年,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决定予以更换。
预计新考级作品集将于2006年2、3月间出版发行,并在2006年暑期的考级活动中与现行的“作品集(最新修订本)”同时作为正式的考级教材使用。
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活动将停止使用《全国手风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最新修订本)》,全面启用新考级教材。
(四) 电子琴: 单排键电子琴: 1、教材:《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三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王梅贞,新华出版社1999年3月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基本练习:按照教材中的要求实施。
(2)乐曲:由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钢琴曲、两首电子琴曲(共计三首)参试。
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电子琴曲目:上述两首电子琴曲目可以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
重奏曲目的考试教材是《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王梅贞,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初版)。
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电子琴曲目的,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自愿结合,每4人为一组。
4人必须都是正式考生,不得有陪考。
以重奏曲代替电子琴曲的具体考试情形是:4位考生在逐人完成《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三套)》的基本练习及一首钢琴曲后,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部分的电子琴曲(若只选考一首重奏曲,就还须每人再弹一首电子琴曲;若选考两首重奏曲,就无须再弹电子琴曲。
重奏不要求背谱)。
选择重奏的4位考生,必须同时履行报名手续。
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工作人员将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
(3)视奏与编配:7-9级的考生,须按照专家委员会编的《视奏与编配试题集》中的有关要求准备视奏与编配的考试。
双排键电子琴: 1、教材:《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立式双排键电子琴)》(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电子琴专家委员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 基本练习及乐曲:均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抽查。
其他:八、九、十级除以上考试内容外,还须增考下列内容: 八级:视奏—C、F、G大调,a小调。
九级: 为旋律配伴奏—C、F、G大调,a小调,8小节。
十级: 即兴演奏(A)—C、F、G大调,a小调,16小节。
预告:《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三套)》自1999年出版至今已近7年,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决定予以更换。
预计第四套考级作品集将于2006年2、3月间出版发行,并在2006年暑期的考级活动中与第三套作品集同时作为正式的考级教材使用。
此后,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将在适当的时候停止使用《全国电子琴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三套)》,全面启用第四套考级教材。
(五) 萨克斯: 1、教材:《全国萨克斯管演奏(业余)考级教程》(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萨克斯管专家委员会编,新华出版社1997年5月初版)。
《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二套)》(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3月初版)。
考生可在以上两套教材中任选一套参试。
2、考试内容及要求: 以第一套教材(新华出版社1997年5月出版)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为: (1)1—4级的考生,须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和一个小调的音阶、琶音及三度音程练习。
此外,还须自选两首练习曲和一首乐曲。
(2)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除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一个小调的音阶、琶音、三度音程练习及两首练习曲外,还须自选两首乐曲或一首协奏曲的两个乐章。
(3)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以第二套教材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 (1)音阶:1—9级的考生按教材中各级规定的范围准备,考试时由评委从中抽查一组。
10级考生则由评委在考试时从1—9级的范围内抽查一组。
(2)练习曲:1—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及不带“★”的练习曲各一首参试。
10级则从9级的范围内由评委抽查一首。
(3)乐曲:1—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中、外乐曲各一首参试。
其中9级外国乐曲中的《音乐会练习曲》与《野蜂飞舞》两首乐曲,因篇幅均较短,故此按一首乐曲计。
10级考生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乐曲参试(中、外不限)。
(4)8—10级考生加试视奏。
3、其他: (1)教材中标明的速度标记,为考试所要求的基本速度。
(2)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六) 二胡: 1、教材:《全国二胡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及第四套,均可在考级中使用。
考生既可选用某一套作品集的某一个级别应试,也可以在这四套作品集同一级别的曲目中交叉选用应试。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目录中有“△”标记的为必考曲目。
2)除必考曲目外,考生还须在规定范围内按以下要求自选:一、二级自选练习曲3首、乐曲1首; 三级至十级自选练习曲、乐曲各1首(第一套教材中,六级的必考练习曲为目录的第一、二首,考生自选其一)。
3)五级以上(含五级)考生加试视奏。
视奏题由考官从考级作品集中低于考生应试级别的练习曲或乐曲中随机抽选。
3、其他:除视奏曲目外,一律要背谱演奏。
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七) 琵琶: 1、教材:《全国琵琶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新华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练习曲: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
乐曲:1—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5—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及不带“*”号标记的各一首。
9—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的两首,不带“*”号标记的一首。
3、其他: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
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八) 古筝: 1、教材:《全国古筝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邱大成,新华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各级曲目中带“★”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其他均为自选曲目。
(2)考生须在本级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和不带“★”号标记的曲目各一首,或选两首带“★”号标记的曲目参加考试。
(3)报考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必须准备前一级的一首带“★”号标记的规定曲目供评委审定。
(4)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九) 歌唱: 成人歌唱: 1、教材: (1)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及《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部分曲目)附钢琴伴奏谱》,主编:吴雁泽,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2)《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伴奏)》CD盘,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参加考试者需要按自己报考的级别,在《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相应级别的曲目中选唱歌曲两首,其中至少要有一首中国歌曲。
(2)参加考试时,考生需自备《全国成人歌唱考级歌曲集(伴奏)》CD盘作为考试时的伴奏。
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
(3)考试时可以移调演唱。
少儿歌唱: 1、教材:《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主编:吴雁泽,半岛音像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考生在《全国少儿歌唱考级歌曲集》相应级别的曲目内,自选“必唱歌曲”(有“★”号标记者)和“选唱歌曲”各一首参加考试。
2)所选歌曲有多段歌词,请按该歌曲的“演唱提示”的要求处理。
3)考生须自带《全国少儿歌唱伴奏CD》,按所选曲目编号参加考试。
不得选择其他伴奏录音或自带伴奏人员参加考试。
4)各级的伴奏光盘CD都有两张:A盘的伴奏有旋律,B盘的伴奏除前、间奏外,较少有旋律。
考生可在两种伴奏盘中任选一种参试。
但鼓励考生采用B盘。
5)考试时各级别均可在±大二度以内移调演唱。
考生条件:年龄在6岁至16岁(199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之间且未曾变声的少年儿童。
(十) 音乐基本素养: 1、教材:《音乐基本素养考级教程》(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新华出版社出版)。
2、考试内容及相关要求: 各级考试内容及题型参看各级教材最后的“修毕试题(题例)”。
(二级“修毕试题(题例)”第一题中的1、2、3、4、5和11题取消)具体要求如下: 一级:全部面试,没有笔试。
内容为: 1)节奏模仿、音高模唱、旋律短句模唱。
以上考试内容均由评委通过电脑随机抽题。
本题总分为80分; 2)视唱1题。
视唱试题全部是《教程》中练习过的题。
由考生通过电脑抽选2题,从中自行选唱1题。
视唱时可采用首调、固定唱名法,也可不用任何唱名法。
本题为20分。
二级:包括面试和笔试两项。
1)面试:内容为视唱1题。
视唱试题全部是《教程》中练习过的题。
由考生通过电脑抽选2题,从中自行选唱1题。
视唱时可采用首调、固定唱名法,也可不用任何唱名法。
本题为20分。
2)笔试:内容为音程及和弦听辨、节奏及旋律听写填空、乐理应用和音乐术语。
以上考试内容均由评委通过电脑随机抽题。
考试时间为90分钟,笔试总分为80分。
重要更正:《教程》二级“修毕试题(题例)”第一题中的1至5题及11题取消。
三级:包括面试和笔试两项。
1)面试:内容为视唱1题。
视唱试题全部是《教程》中练习过的题。
由考生通过电脑抽选2题,从中自行选唱1题。
视唱时可采用首调、固定唱名法,也可不用任何唱名法。
本题为20分。
2)笔试:内容为和弦听辨、听写、乐理应用和音乐术语。
其中听写包括单声部旋律听写2题,二声部旋律听写1题(仅记录其中一个声部),和弦连接2题(仅记录低音声部并标记和声功能)。
以上考试内容均由评委通过电脑随机抽题。
考试时间为90分钟,笔试总分为80分。
四级:全部为笔试,形式为听辨、判断,内容为乐器类别、名称、西方音乐风格、世界地域音乐、亚洲音乐风格、中国戏曲音乐、中国说唱音乐、中国器乐音乐、世界流行音乐、西方著名作曲家及其音乐风格、音乐术语等11个方面。
七、对本简章中说明的各项事宜仍有疑问者,请在报名现场找我会工作人员当面咨询,或在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的9:00–16:00)拨打考级办公室电话:65389267/65389287咨询。
预告: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应各地教师、考生及其家长的要求,拟于2006年暑期增设新的考试科目。
目前,正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纂黑管、长笛、小号、吉他等科目的考级教材。
为了适应社会音乐教育发展的现状,也将对现行教材予以修订或更换。
关于教材编订情况,请随时关注中国文联网站中国音协网页(http://www.cflac.org.cn/xh/yinyue/index.htm)上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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