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的音乐视野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所谓“新民乐”,并且在商业市场上获得了巨大成功。
但这种音乐形式是真正的民乐吗?它能代表我国民族音乐的发展方向吗?很多学者发表了文章对此表示否定。
但是,这些文章都很少从音乐本体这个角度来分析。
本文从音乐本体来分析其代表“女子十二乐坊”的音乐表现,试图对“新民乐”的本质分析打下基础。
一、“新民乐”的音乐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我国的音乐视野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所谓“新民乐”,例如“女子十二乐坊”、“芳华十八”等等,最早且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女子十二乐坊”。
之后,大量类似的各种民乐组合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欲在音乐市场中分一杯羹。
以“女子十二乐坊”来说,她们的演奏是用我国的民族乐器,配以一些如midi的现代制作手段形成的音响,演奏各种乐曲,包括我国传统的民族乐曲、我国现代的乐曲、外国乐曲或新创作的乐曲等等。
那么,在音乐本体上,以“女子十二乐坊”为代表的所谓“新民乐”和传统的中国民族音乐有什么不同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对探讨这种音乐的本质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前文说了,“女子十二乐坊”所演奏的曲目可分为我国的传统民族乐曲、我国的现代乐曲、外国乐曲和新创作乐曲这几种,当然这个分类不是绝对的。
就比方说我国的传统民族乐曲和我国现代乐曲之间有时就难以划分出明确的界线。
对于其演奏的外国乐曲,要说这也是“新民乐”的话,恐怕是没有人会同意的。
就算要说那是外国乐曲的中国化的作品,充其量也只能说那是带有一点中国风味的外国乐曲。
其演奏的现代的中国乐曲主要是一些流行歌曲的改编曲,其也难与“新民乐”相对应,只是有中国民族风格因素的中国乐曲。
对于其新创作的乐曲而言,可以根据其乐曲的音乐来判断其能和民乐有多少关系。
应该说,是民乐也好,是“新民乐”也好,其民乐的基本特征是不能舍弃的。
比方说,难道把一首用西方大小调体系写出来的作品,甚至是用12音体系作曲技法所写的作品用民族乐器来演奏,就能说其是民乐或“新民乐”吗?显然是不能的。
很明显,以上的几种情况都不是“新民乐”,这应该是没有太多可争议的。
唯一使人们产生极大争议的是其演奏我国的传统民族乐曲。
“女子十二乐坊”演奏的作品中有一部分是改编过的传统民族乐曲,例如《茉莉花》和一些王洛宾的改编民歌(王洛宾的许多作品都是改编的民歌,而且这些民歌的旋律改动不大,其渊源是我国的传统民族音乐。
本文对于王洛宾的作品是不是“新民歌”这个问题不予讨论)。
从语义上说,“新民乐”是与传统民乐相对应的范畴,在传统音乐的基础上通过创新而成的,与传统民乐有一定区别的民乐都有成为“新民乐”的可能。
比方说聂耳的民族器乐曲《金蛇狂舞》和《翠湖春晓》、贺绿汀的《牧童短笛》等等作品由于在乐器、乐器组合及作曲技法等方面的创新与探索应该可称为“新民乐”。
但是,由于“新民乐”这个词在当今社会已经具有约定俗成的定义,它指的是像“女子十二乐坊”这种音乐形式,因此“新民乐”这个词已经失去了其语义逻辑上的意义。
“‘新民乐’这一概念有点类似于某些系列商品的商标,它并不着意于反映其指代物的性质、形态与功能特征,而主要是作为某些商品性音乐的标识符号。
尽管‘新民乐’的‘新’也企图被用来与传统民间音乐相区别,但使用这一概念的人的基本动机是掳获人心,诱惑追新逐奇的音乐受众来‘消费’这些节目或作品,以保证其创作者和传播者获得实际利益。
这一特定目的诉求,使我们难以从形态上对‘新民乐’进行具体的规定——因为任何一种音乐形式与中国传统民间音乐‘素材’的结合,都可能是其创作者和传播者眼中的一线商机;限制任何一种音乐形态或风格的使用,都可能使他们错过一次商机。
所以,只要有利于获取利益的原则,只要跟中国传统民间音乐扯得上一星半点关系——譬如,甚至不需要‘民乐’的旋律音调这样的‘素材’,只要有点中国传统乐器的音色——的音乐作品,都可以被贴上‘新民乐’的商标”①。
可见,在所谓的“新民乐”中,大部分作品都不是真正的新民乐,这部分伪民乐实际上应该划入通俗音乐的范畴。
本文将不对这部分所谓“新民乐”的音乐表现力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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