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造”? 音乐的表演实践(Performance Practice)既是社会音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音乐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关此课题的研究可广泛涉及史学、美学、心理学、民俗学、教育学、乐器学等诸多领域。
其中对表演实践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的哲学反思(该课题在我国常被称做“表演美学”)有助于在深层上推进其他相关课题的研究。
在表演美学所关注的众多基本理论问题中,表演实践的“本质意义”(音乐表演是什么?)是首先应当思索和追问的。
对于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意义问题,国内学者已有正面论述,就笔者目前掌握的尚不算非常全面的资料来看,至少已有四份文献明确谈到了这个问题,其中共同认为:音乐表演艺术的本质在于“二度创造”或“再创造”①,另有许多文献(篇目太多,恕不一一列举),虽然没有直接把“二度创造”或“再创造”归为音乐表演艺术的本质,但使用了“作为‘二度创造(作)’的音乐表演”或“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造(作)’或‘再创造(作)’”之类的提法。
由此似乎可以说,我国的音乐学者目前已公认音乐表演的本质在于“二度创(作)”。
对于这一论断的理由(不少文献未作解释便直接使用了“作为二度创造(作)的音乐表演”之类的提法)可大致归为两条:1.作为第一度创造结果的“乐谱”并不是成品,而只是一种记录乐思的符号,它有待于被表演者实现为有血有肉的音响;2.乐谱符号只能反映“原始乐思”②的大致轮廓,在这一轮廓的提示下,表演者凭各自的资质、理念和悟性来进行从乐谱到音响的转化,这其中可能有超出作曲家想象之外的因素存在。
这些理由涉及了音乐表演实践的存在价值(要对乐谱的“半成品”状态作进一步的转化和实现),也部分地虑及了音乐表演实践的独立品格(它不仅是“执行音符”而是同时有所创造)。
但笔者觉得,“再创造”或“二度创造(作)”的提法并没能揭示(至少不够充分)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
《高级汉语词典》对“本质”一词的解释是:1.事物中常在的不变的形体;2.事物的根本性质;3.哲学名词:某类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特质③。
再查三卷本《现代汉语辞海》所做的解释是:(名)哲学用语,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性质,是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④。
综合这两种解释,“本质”作为哲学用语时应具备以下三个含义:1.固(内)在不变的性质;2.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质;3.众多性质的根本。
有了这个依据,我们便可以对“二度创造(作)”和“再创造”这两种提法进行检视,以考证其究竟是否能构成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
“二度创造”并非表演实践的本质 “二度创造(作)”实际上是“再创造”的另一种提法,其内在含义与“再创造”的说法相同。
故而下文首先对“再创造”的提法解析如下: 1.“再创造”不是表演实践区别于其他实践的特有性质。
比如:a.采风者对民间以非书面形式流传的歌曲和乐曲的搜集、甄别、归纳、记谱也具有“再创造”的性质;b.对既有音乐作品的改编、移植、续写、配器也具有“再创造”的性质;c.对音乐作品或音乐表演的分析、解释也可具有“再创造”的性质;d.还可以更退一步来说,“再创造”也不是音乐表演区别于其他表演(比如戏剧)的特有性质。
音乐表演与戏剧表演都可能具有“再创造”的性质,所不同的乃是表演所呈现出的结果(详见下文)。
2.“再创造”也不是表演实践所固在不变的性质。
因为:a.在“即席演奏”的情况下,所谓的“一度创造(作)”与“二度创造(作)”是叠一的,此时,只存在“创造”而不存在“‘再’创造”;b.承认表演实践具备“创造”的可能性,并不等于说所有的音乐表演必然包含创造性。
认为音乐表演就是“再创造”的这一论断容易造成价值评判的混乱。
一般而言,说某某的表演具有“创造性”,这是一种积极的褒奖,当然我们也会听到另一种相反的评价:说某某的表演“平淡无奇,缺乏创意”。
不容否认,确乎存在机械执行音符的表演实践——不考虑音与音之间的深层关系,不考虑结构布局的用意与张力,不考虑力度关系的内在有机性,不考虑表情记号的适宜度,等等。
对于此类头脑简单的音乐表演,显然不能称为“再创造”(甚至会使“一度创造”打些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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