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音乐史学的断代分期问题,从过去到今天多有争议而无定论。
在具体的著述和研究中,有的提倡以“古今”或“新旧”来分之;有的提倡以“年代”或“朝代”来分之;还有的提倡以某个时代的社会文化特征和社会的变革特点来划分或命名等等。
《人民音乐》2005年第三期36页刊载了国华的《中国音乐史教学学术研讨会暨中国音乐史学会第八届年会、中国律学第四届年会综述》,其中有关内容牵扯到音乐史断代分期的问题,例如:“此外汪毓和关于历史分期的问题认为,诸如‘近代’、‘现代’、‘当代’的分期问题对于实际研究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统一历史分期将有利于学会中各项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展开,建议对分期有专题讨论;”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近代”、“现代”、“当代”以及“新音乐”或“新潮音乐”等概念的游移性与非科学性,进而引起音乐史学家们的困惑和著述立说中的一定混乱。
一、时空的相对性和语言的局限性 在史学研究中要想得到科学逻辑符合史实规律的断代分期界定,必须首先进一步明确言语概念在相对时空中的局限性。
所谓时空的相对性是指:人类和一切事物所历时和共时的空间是无限的,然而,就事物运动与发展的基本规律而言,如:生命的产生、发展与消亡;斗转星移中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等等,都具有事物变化与发展的时空制约性,这就是主体的人对于时空的相对意义之所在。
因而,人和一切生物都是无限时空与有限时空的产物。
人类和世间万物就是在这相对时空中产生的,人类的历史就在这相对时空中开始的,以至于沿着“昨天、今天和明天”的轨迹无限地向前延伸。
在这种无限延伸的相对时空中,或者说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人的言语概念在研究历史和记载历史中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如:在知之甚少的原始社会或三皇五帝时期,今人研究历史用“远古”,以后用“中古”或“古”这样简略的概括还是勉强可以的。
但是,如果三皇五帝时期的人也用我们现在的语言文字,也用类似于“远古”、“中古”、“古”或“现代”、“近现代”等概念来记述的话,那么,今天治史的人又怎样区分和引用呢?或者说在今天研究历史和记载历史中我们认识不到这些语言概念的局限性,仍然沿用“远古”、“古”或“现代”、“近现代”等概念来记载历史和研究历史,下去几千年或几万年以后人们又如何来判断和鉴别呢? 实际上现在音乐史所用的诸如“古代”、“近代”、“近现代”、“现代”、“当代”等,以及“新音乐”、“新潮音乐”等,都是不够严格、不够逻辑、不够统一、不可持续的概念用法。
因为,当人类步入任何一个现实起点时都可以把之前的历史用这些名词从眼前(“当代”)一直罗列到远古,同时在音乐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每一个变革时期的音乐都可称为“新音乐”或“新潮音乐”,所以,用这些游移性极强而无确切定性的期限概念和利用“新”、“旧”来概括音乐变革潮流的做法,既不能统一历史分期,也不能可持续地运用。
突出史实主体特征的断代分期法。
这一方法的科学依据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遵循事物在相对时空中的变化与发展规律,用不同时期的史实主体特征来概括、命名和称谓的方法。
第一,用历史中的朝代称谓法。
例如:“夏朝时期的音乐”……“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清朝时期的音乐”、“民国时期的音乐”、“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音乐”等。
如果某一个朝代或时期太长的话,可具体地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或用具体的年号来细分。
这样由于朝代的更换不同和史实的确切记载,能够理清音乐史的脉络,也给后人留下了足够的音乐史分期界定的历史空间。
第二,用历史时段、史实中的潮流性社会特征来称谓。
例如:晚清以后可用“鸦片战争时期的音乐”、“五四时期的音乐”、“抗日战争时期的音乐”、“解放战争时期的音乐”、“‘文革’时期的音乐”等。
以上两种音乐史分期称谓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段内都是切实可行的,但也有其相对时空的历史局限性。
因为,当这些时期成为久远的历史以后,由于以?u>笙嗤肥录牟岢鱿种馗疵南窒蟆R虼耍萌死嗍兰图驮绞嚼唇欣质范洗姆制诮缍ǎ拖缘酶蒲А⒆既泛途哂锌沙中粤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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