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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5     来源:网络资源     标签:

专业解读本专业属于国家教育部2012年9月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基本专业,专业代码为020303。

目前,全国总共有77所本科院校开设此专业。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具有保险学、保险业务与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

教育现状:(一)学科建设。

自保险学教育在中国兴起,学界对其认识和定位就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学科属于“大金融”的一部分,隶属金融专业学科。

保险与金融确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特别是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保险业日益注重资金运用,加之精算技术的广泛应用,强调保险学科的“大金融”属性,有利于强化保险教学中的金融和数理基础,合理配置金融方面的教学资源,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金融保险人才。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保险专业被纷纷撒并为金融专业,所涉及教程多以金融、保险知识为主。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学科不应简单定位为金融学科,它既涉及了经济、金融、数学、统计学知识,也涉及了法律和多种专业技术知识,因此保险学科是一种复合学科,需要宽口径教学。

由于认识和定位方面的差异,保险专业被不同的院校分别归于财金学院、经济学院、审计学院、商学院、保险学院等不同的学科体系中。

(二)课程设置。

目前全国保险专业高校所开设的课程可划分为五类:一类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如数学、外语、计算机及其应用、应用统计、会计等。

二是基本理论,如宏观和微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哲学、法学等。

三是专业基础理论,如保险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风险管理学、国际金融学等。

四是保险专业课,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再保险、寿险精算、利息理论、健康保险等。

教育模式。

目前,有专家将国内保险学教育分成了以西南财经大学、南开大学和武汉大学为代表的几种保险教育模式(分别简称为“西财模式”、“南开模式”和“武大模式”。

由于办学历史、资源禀赋等条件各不相同,这几种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除上述几种模式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保险教育模式,即位于湖南长沙的保险职业学院模式。

该学院由成立于1986年的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改制而成,目前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主管,业务上则由湖南省教育厅管理,集学历教育、岗位培训于一体,其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全日制脱产、函授两种形式,本、专科两个层次共10个专业;普通高等教育有20多个专科专业,在校生近3000人。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应掌握经济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业务知识与技能;熟悉我国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外语阅读能力和相当的外语听、说、写、译能力,能利用外语获取专业信息;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从事业务工作。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外语、高等数学、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学、人身保险学、再保险、精算学原理、非寿险精算、寿险精算、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保险基金管理与运行、财务管理、经济法、民法、保险法、海商法、国际风险管理与保险等。

深造机会本专业相关的会计学、国际贸易、统计学、企业管理等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这些专业均设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方向。

学院还设有经济系统分析与管理博士学位授权点。

就业形势该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

毕业生可到中外商业性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管理;可到社会保障机构、中央银行、相关监管机构和政府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宏观保险管理工作;也可到外贸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管理和研究工作。

全国保险学高校排名最新发展1、保险与金融学科其他分支的关联――银行保险,金融创新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人 (BANCASSURERS)是指向一般社会大众开发和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的经营实体,它的经营范围涉及存款,信贷,抵押,保险,退休基金和现金管理等各个方面。

据悉,银行保险集合经营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1995年在欧洲地区约占零售式金融服务帐户资金总量的50%,并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

银行保险人是传统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融合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

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之前。

欧洲国家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普遍采取各种协议形式,由银行代理销售或承包销售保险单。

这种合作停留在产品的销售环节上,表现为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服务网点和人员,向客户附带销售保单,形成一种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并不触及银行和保险企业组织结构本身的变化。

这种结合,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营销数量,降低销售成本 ;对银行而言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通过销售保单来稳定和扩大存款,并且推广保单抵押贷款等联动业务。

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合作处于整个进程的初级阶段。

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银行开始开发销售各种集储蓄和保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品,各种投资型保单和资本化保单不断问世,扩大其市场影响和份额。

由此银行实现的保险费收入也在不断地上升。

第三阶段:进入90年代,银行或保险企业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合资,独资控股,兼并收购等等,建立以银行为主导方或者以保险为主导方的新的实体,借以实现银行和保险业的综合经营。

从保险的角度看,由此形成了银行和保险人共同承保,共同销售保险产品的格局。

与此相应,各种兼有储蓄,投资和保障多重功能和服务项目的金融集团不断形成。

至此,银行和保险经营的融合趋势已经渗透到了企业组织机构,财务资金核算,产品创造开发等各个层面。

一种新型的组织机构—银行保险人(或者保险银行人)在各国保险市场上成为重要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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