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从事版权运营业务7年的老兵,我可以很负责人的告诉大家,这个问题基本上是各类创作者咨询我最多的问题了。
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能会更严谨一些,在此,我只是希望能以我的从业经验,给大家提供一些基本的方法和思路。
首先,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在国外,有的作家将自己的文稿通过邮局邮寄给自己,收到后不拆封,等到需要证明的时候拿出来,依靠信封上邮戳的时间和里面的文稿就可以证明是自己的原创作品。
这个方法简单有效,虽然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了,但仍然被很多人沿用。
国内一些书画家,在创作时旁边架一台摄像机,全程记录自己的创作过程,录像内容有时间、有细节,难以伪造,也是很好的原创证明材料。
还有一些紫砂、瓷器的大师,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到专门的艺术品鉴证备案中心进行备案。
备案中心通过显微摄像技术,在作品上选择几个特定的点,放大1000倍后进行拍摄留存。
这种细微的纹理其他人是很难仿冒的,完全可以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和真实性。
现在,时间戳技术也已经用的比较多了,该技术能够通过提取作品电子文件的特征信息并附以国家认可的准确时间,来证明作品的原创属性。
作者可以向国家授时中心及其下属的服务机构申请这项服务,费用也不高。
最常规的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各地的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套路大家都很熟悉,我就不过多解释了。
例子举完了,大家有什么体会?好吧,不难为大家了,我帮大家“体会”一下。
不同的内容由于创作方法和载体不同,采用的证明方式也不同。
文字、音乐、视频这样的作品,现在基本数字化了,可以采用邮寄、时间戳这样的方式;书画、雕塑这样的实物作品,没办法数字化,只能采用各种物理的方式间接证明。
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最重要的是要证明3点:1.创作的人是否是作者本人;2.作品完成的时候是什么时间;3.创作的内容是否就是特定的某个内容。
针对这3点,采用任何合理合法的证明方式,我认为都是可行的,有区别的地方在于诉讼的时候法院对证据的认可程度。
比如,对于同一篇文稿,侵权者拿出了时间戳证明,原创作者拿出了邮戳证明,尽管邮戳显示的时间更早,但法院仍有可能判原创作者败诉,因为邮戳可以伪造,而时间戳几乎是伪造不了的。
写到这里,我已经能够隐隐感受到众多创作者的复杂心情–这么多麻烦的方法,还不一定管用,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好吧,先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针对创作者举证和维权的困难,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的版权交易所或知识产权中心、甚至是一些负责人的媒体都在积极寻找解决的方法,很多机构也推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推广、运营的服务,希望通过努力帮助创作者保护自己的知识资产,获得应有的资金回报。
目前来看,书画、紫砂、瓷器、影像、文学等领域已经有比较多成功的实践,大家不妨找这样的机构去合作。
不好的消息是,尽管大家都很努力,但服务的深度、广度、灵活性、最终效果,离创作者的要求还是有差距,还需要不断的创新、探索才能最终完善。
所以,还希望大家能够多多鼓励、多多支持。
我们相信,中国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不解决版权问题就没有出路,我们需要坚持,大家需要耐心。
最后再提醒一下。
大家在创作的过程中尽量保留证据,哪怕是一张照片、一段录音、一封邮件……都可以,不要怕麻烦,在真打官司的时候任何有价值的证据都不多余。
另外就是,这些证据尽量去公证处做公证,不能全部做的,也要挑重要的做。
公证之后的证据,法律效力是明显不同的。
终极建议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惊动侵权的人,否则对方有了准备维权就更难了。
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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