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我有闲功夫就写点,可能会慢一些,现在开始系统的解释解释这件事,从该死的没人气好声音学员和该死的法律生学渣的角度写个答案。
然后吐槽在先:写个这玩意比写论文还累 。
在写这个答案之前,发生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唐德公司诉灿星公司侵权案,不会甩链接星人截个图给你们。
截图完毕,我知道那图里的文字你们看了会头疼,所以我我尽量通俗易懂,专业人士勿喷,毕竟是要给正常人看的。
版权(copyright)其实不是大陆法系的产物,在英美法系用的比较多,大陆法系(就是什么德国法国中国)玩的都叫著作权(author's right)。
许多人认为版权和著作权是一回事儿,但是其实从英文名上看起来就不太一样哈。
版权玩的是可不可以copy,倾向的是作品衍生出来的经济利益,著作权简单说玩的是作者爽不爽,更多倾向的是人身权利。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把这俩词儿搞成了一回事儿。
所以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版权,就是著作权。
这一段是为了防喷。
其实整个案子的关键,在于两点。
一、灿星公司对于“中国好声音”这一名称到底有木有合法权益(商标)。
二、新更改的节目形式涉不涉及抄袭The Voice,简单说就是是不是山寨货(著作)。
分割线截图当中的内容稍作解释一下,这是在起诉前法院作出的裁定,而非判决。
并不能说明灿星公司一定会败诉,所以其实我还蛮好奇我们公司的法务能力到底如何的。
就现在发生的许多事来看,真是很难不吐槽啊……裁定和判决的区别简单来说,裁定是针对过程的,判决是针对结果的。
唐德公司在诉前为了保证自己可能存在的法益不被侵害(因为起诉是个漫长的过程,可能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节目都录完播完个球的了),提前要求灿星公司停止可能会对他产生侵害的行为(6月21裁定结果出来,6月17号首期录制,7月份播出节目,你说说这帮人缺不缺德,早不搞晚不搞偏偏播出前搞),这个就是诉前保全。
举个 :俩人打赌掰腕子,输的给鸡腿。
结果一个哥们说先别比我先把鸡腿吃了我饿蒙逼了,另外个一听,你鸡腿都要吃完了还比个毛线。
于是要求法院别特么让这哥们吃鸡腿,这就是诉前保全懂了伐?新动向来了,上图。
okay,i'm back.简单的查了点资料,北京的那份仲裁结果我看了,但是香港的并没有找到,只是在网上发现了一份疑似香港的仲裁结果的原文。
楼下有朋友说灿星发布的这个并非香港仲裁的原意,我并未找到任何的资料能证明任何结论,所以香港仲裁的结果暂且存疑。
很多人会问,为毛线跑到香港去做这个什么仲裁。
事情是这样的,灿星和荷兰的这个Talpa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曾经约定了:如果有朝一日掐起来,咱哥俩选择仲裁解决这事儿(因为诉讼实在是太麻烦),并且我们选择用这个英美法解决咱俩的纠纷(我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所以我们和Talpa公司的问题就只能选择在香港仲裁,但是问题在于这个仲裁结果有个很搞笑的问题:它是英文的。
所以对于中国好声音这五个字儿还是没能解决到底归谁的问题。
也不存在香港的仲裁结果,能打掉北京的仲裁结果的可能性,这个复议的申请我只能给这法务打零分慢走不欢迎下次光临谢谢。
好的现在让我们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中国好声音这五个字到底归谁?首先我们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
唐德公司的权利基础如下(简单说怕你们睡着):1、Talpa公司对于The Voice Of…和剪刀手的logo享有商标权。
(知产保护的共识是,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并不保护思想。
比如说你写了一本葵花宝典,著作权只保护你写这种宝典的方式思路论证过程之类的,别的书叫人自宫练功并不能够算侵犯你的权利。
所以电视节目的所有形式和内容的安排是否受保护一直有争议,因为思想总是泡在表达里出不来。
所以唐德的落脚点不是著作权或版权,而是在商标权上做文章。
)2、Talpa公司对于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
(商标法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巴拉巴拉之类的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以在中国好声音这五个字上不是商标权而是节目名称的独占使用权。
)3、Talpa公司授权给我了,你们灿星不能用。
4、唐德认为the voice of China和中国好声音在这个个案中很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你们容易让观众搞混了以为你们才是正宫娘娘,老娘花了那么多钱买的金册还有毛线用?(新的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必须个案认证,驰名商标就是个打掉所有可能侵权的其他山寨的尚方宝剑,什么雷碧唐师傅什么的都是这么死的。
)灿星公司的抗辩如下:(我挑主要的不像狡辩的那些说)1、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跟广电总局申请的,跟你唐德没关系。
2、浙江蓝巨星公司注册了好声音仨字儿的商标(为什么没有中国俩字儿我解释过了。
)3、驰名商标需要个案来看你现在就想打掉我没门儿。
4、不让我播我损失老大了,你那点小损失实际上并没有多少而且都是能找回来的,我这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所以临门一脚要射了别吹哨啊。
这个仲裁有点小麻烦为了不让大家睡着我就尽量简化且生活化,挑重点说。
北京知产法院说:1、宣传过程中用到的人家的商标立马撤掉。
2、诉前保全阶段无法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所以这事儿暂定。
但是暂定阶段,中国好声音这五个字你不能用。
3、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4、为了不让马上播出的灿星公司损失过大,节目该播播,但是名字得改。
其实仔细研究了一下我发现了一个特别悲哀的事就是,法律技术的娴熟运用往往真的是律师游走在各种法律制度和程序的缝隙当中,追求一种法定的正义,总是夹杂着某些法律限制之外的不光彩。
就像很多人说的那样,Talpa公司见利起意,坐地抬价;唐德公司见有机可乘,高价抢下版权,以期掐住灿星的脖子能够转手猛敲灿星一笔;灿星打落牙齿和血吞,宁可让唐德把版权烂手里,也坚决不妥协。
三者之间,只有荷兰的Talpa公司是赢家,原创电视节目难道真的就一点成长和生存的土壤都没有吗?写的有点乱,思路总是跳到一个类似的案子:王老吉诉加多宝上。
先睡觉,有时间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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