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8年,在司法领域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件可以说是昆山龙哥反杀案了。
毫不夸张的讲这很有可能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案件过程不是很复杂,一切都发生在很短的时间内。
8月27日晚,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一辆宝马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撞到于海明。
宝马车上有两男两女四个人,其中先下车的一名男子刘某某和于海明发生争执,后被劝解,回到车上。
这个时候,刘海龙突然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又返回宝马车抽出一把59公分长的大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
然而,在这时刘海龙的刀不慎脱手飞了出去,于海明和刘海龙同时跑去捡刀,于海明先捡到,并在七秒钟内,连砍刘海龙五刀。
受伤后的刘海龙逃出30米后,倒在路边绿化带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当地检查机关宣布提前介入该案件,而后公安机关发布一则通告,宣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明明是一起很明显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何会有如此之大的反响和舆论关注,甚至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也因此入选2018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
我想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的观点或许能够给我们一点思考。
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客观存在。
关于正当防卫制度,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做了具体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法第三款还赋予了公民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是实践中对于该项制度的法律适用却极其不理想,以至于被有些学者批评为变成了“僵尸条文”、“休眠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因何而如此艰难?很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太过严格,甚至说有点苛求。
本来法条中没有“紧迫性”这一概念,仅仅强调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即可,不是说到危及人身的程度才能够防卫。
门槛太高,以至于基本没有几个案件可以达到这个正当防卫的标准,因此 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轻易地判为防卫过当就成为了司法常态。
但是在本案中,有一个值得称赞的地方。
于海明面对素不相识的刘海龙的突然挥刀相向,而且是一彪形大汉,满身纹身,其恐惧心理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凶器,实施积极反制,短短几秒内很难要求于海明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其在经历巨大恐惧以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贤,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这一次官方终于没有苛求我们的被害人,在正当防卫时要有黄飞鸿一样的绝顶功夫,做到“点到为止”,没有苛求当事人保持超出常人的镇定和理智,考虑到我这一刀该怎么砍,怎么才能不超出合理限度。
这一点值得肯定,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我们善良的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勇敢的反击不法分子,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正当防卫权是朴素的法正义的基本价值遵循,是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通过这个案件带来的反思,希望今后司法人员能够审慎认定正当防卫案件,坚持正当防卫制度的本旨,不要不善于甚至不敢去用,坚定捍卫法律的尊严,真正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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