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界定我不太清楚,但我个人觉得只要用别人的歌来赚钱了,就要征求原作同意还要给原作钱。
最近见过一个挺恶心的事儿,林海在微博上说“国乐大师”方锦龙在很多场合都弹奏他的原创作品《琵琶语》,但完全没有征求过他的同意,也没有给他一分钱的版权费。
恶心的点在于,有个高赞热评是: [cp]@潘珠军古琴: 通过国乐大典 方先生家喻户晓 !朋友圈也曾见过方先生弹过琵琶语 令人痴迷,我也知道了曲作者叫林海 琵琶语诞生于2003年,但是近几年才广为流传,方先生弹火了“琵琶语” 应该不算错!从这角度,方先生应该是您的贵人,因为 更多人通过琵琶语 知道了林海,也提升了您的身价,这是双赢![/cp]贵人???????????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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