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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 > 如何看待张艺兴成为华为nova系列首位合伙人?
时间:2019-12-11     来源:网络资源     标签:

《20180630张艺兴工作室更新Weibo》2016 艺兴牵手华为nova,见证nova品牌的诞生和成长。

艺兴优质的偶像形象和不断进取的正能量,强化了华为nova的品牌内涵,艺兴粉丝也成为了华为用户。

在过去的日子里,艺兴和华为nova密切合作,共同成长。

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合作一直非常顺利。

艺兴不负于华为,也感谢粉丝的付出和陪伴。

2018年,伴随艺兴和华为nova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我们现在共同决定结束彼此的合作关系。

衷心祝福华为nova取得更大的成功。

相逢的人会再相逢,告别在当下,未来再见。

————看到那么多攻击粉丝的询问行为,忍不住发表一下想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华为终端微博所发表的「艺兴和华为nova合作进入第三年并成为nova“合伙人”。

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股权结构参与,而是内容共创、理念设计互相汲取碰撞火花。

未来华为会努力将一代一代nova产品打造成更多人的亲密伙伴」,前開广告是不是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让消费者误以为张艺兴是合伙人,会参与产品的内容、理念的设计?當消费者提出疑問時,华为nova是否应給予回覆及解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5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33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69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我们都没有看过合同内容,但是依照一般艺人签署的形象代言人的格式化合同,多以「代言人」为合约签署内容,合理推测,张艺兴先生如果有签署续约的合同或协议,名稱会是「代言人」,而非「合伙人」。

退万步言,倘若双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确实为「代言人」,而产品方将代言人扩及包含「合伙人」或「明星合伙人」,惟依据前开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应依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交易习惯确定,目前华为nova已明確表明非「合伙人」,而依照娱乐圈对于「明星合伙人」乙词应属于特殊的代言行为,自有其合同条款的特殊约定。

综前所述,双方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意思表示,推测应属一般「代言人」,而非「合伙人」或是「明星合伙人」。

這也是工作室一直不認領「合伙人」頭銜的原因。

也是为何消费者要请华为nova就其于微博上的广告提出说明「艺兴和华为nova合作进入第三年并成为nova“合伙人”。

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股权结构参与,而是内容共创、理念设计互相汲取碰撞火花。

未来华为会努力将一代一代nova产品打造成更多人的亲密伙伴」,张艺兴究竟是合伙人?还是一般代言人?会参与设计?参与设计的程度为何?这都是属于消费者对于产品有知的权利,消費者提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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