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歌曲属于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
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
基于对“表演”的界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现场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即通常称作机械表演。
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很显然就属于这种机械表演,所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如果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这个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即便你播放的CD是正版的,也不影响你的侵权事实。
因为个人购买了正版CD,只意味着你个人取得了播放该CD的授权,且该播放应该是仅限于非公开的播放。
如果你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播放该CD且是用于盈利的商业性目的,那就是侵权。
但在国内,大姐小巷包括超市商场到处都是背景音乐,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市场惯例,鲜少有人会想到这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
且在中国目前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度及法律体系来看,著作权人维权也是一个难题。
2010年11月,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以某超市在超市经营范围内播放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1万元,合理开支3500元,并要求该超市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最终超市败诉,该案也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实践的一个重要胜利,一个良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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