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ntom 谢邀。
在BP制的框架下,特别是我们把这个赛制引入中文语言后,按照现在的基础共识,题主描述的这种通过查了场外资料来判定比赛临场胜负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在目的论层面上,我们认为校园辩论是基于教育目的的,是特别创设一个虚拟的“语言实验室”环境,来帮助年轻人练习“讨论公共事务”的能力。
因此,在这个目的论下,定义争端真的不应该成为辩论的核心。
所以我们给予正方一辩(赛制内称“首相”)以优先定义权。
事实上,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当一个公关议题被抛向社会时,参与讨论的人们,极少去追究这个议题应当如何去做展开,因为矛盾事实本身就摆在那里。
在真实的决策性辩论,比如议会、董事会、听证会等等环境中,议题本身更是非常直接而具体,尤其是作为反对的一方去争议定义,往往不会增加任何层面的胜算。
在裁判技术规范层面上,假如首相的定义让裁判内心感到了异样,那么他应当做的是立刻关注接下来反方一辩的发言。
如果反方对此定义没有明确地提出挑战,那么该定义有效。
裁判应当收回自己内心对这个定义的异样感,认真听取场上八位辩手围绕这个定义所展开的讨论。
所以在我们看来,不仅是比赛期间,在裁决产生的任何时候,裁判都不应该以主体身份介入辩题定义的争议。
裁判可以把定义问题作为一种技战术建议,在赛后跟辩手交流,探讨这样定义这个辩题更有助于为正方上院加分。
但不能将此纳入裁判考量范围。
当然,作为华语出身的辩手,我非常理解题主提到的裁判把定义“判”给了某一方的问题。
在华语背景下,“定义水平”的高低也是纳入裁判评价范围的。
虽然对于什么是“高水平定义”,华语辩论界至今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学理上要“专业”,有的认为价值上要“崇高”,有的则认为定义就是要“抖机灵”。
因此,我认为在华语辩论背景下,裁判现场查资料的问题,无普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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