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这个问题如果旨在辩论圈诸位公开并且交流自己的判准,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
正好先前担任评委时有写过个人的裁判准则,正好贴过来,与各位交流。
裁判准则本人认为,竞技性辩论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决策与哲思的一项以说服为主要目的的竞技活动。
既然是竞技活动,本人认为对于辩论比赛的判决应当更多偏重于对于比赛公平性之保证,以及对于竞技比赛严谨性之践行。
因此,在本人的评判准则中,将尽可能屏除偏见与自我立场,还原场上真实发生之状况,以双方在场上呈现出之表现进行评判。
然而,辩论毕竟是立足与日常生活的说服活动,故,辩论必然存在对于日常经验之借鉴以及对于人心之说服。
因此,本人判准中亦有保留心证之“心证裁原则”,以交代本人认知中,心证发生作用的合理时机以及具体表现形式。
立论部分定义问题当双方的定义问题发生冲突之时,相较之下更加接纳何方定义的主要考量要素将基于:大会对于辩题定义之规定(题解)、权威出处、如此定义所带来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定义对于日常语境的切合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这里需要提醒双方辩手的是,本人并不认为一场比赛只能有一种值得讨论的定义问题,倘若定义战场争执不下,切不可执迷不悟,而错过了实质论点之讨论。
比较标准本人认为标准问题乃双方对于辩题中表示判断的字句的定义之界定,例如说追求幸福是人生之喜或人生之悲的判断中,比较标准往往来自于何为“人生之喜/悲”之界定,亦属于定义问题,因此判准同定义问题。
定义问题和比较标准的差异来自于,比较标准往往来自于抽象名词之界定(利弊,喜悲,合适),故在判准问题在内涵和外延上往往有更广的讨论空间,而本人在双方比较标准发生冲突时的判决准则与定义问题基本一致。
论证初步成立原则本人不采初步成立说,即对于双方论点抱持开放和宽容的态度。
若非严重违反常识和心证,或被查证恶意使用假资料等原因,本人不会介入对于论点是否成立之考量,即若非对方反驳,则视为成立。
不过,纵使如此,每一个论点成立的效力却有分别,具体参考论证效力篇。
论证效力通常,论点完整的论证将分为事实和价值两个层次,方能完成单点之论证。
对于事实部分,即是辩论双方所主张和建构的对于“客观事实”的描述。
对于客观事实的论证,在论证的层次,推论或者直接提出证据(案例,数据,理论等)论证,皆是可采的论证方式,其效力根据具体的论证程度有所不同。
其中同时兼具推论和证据的论证最为上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没有任何的论证,一方主张的事实依旧会被记录在论点单上,然而仅仅作为断言出现,只要遭受对方质疑即不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诉诸常识”亦是论证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其好处在于可以为论证省去大笔时间,但其风险是辩手永远不知道自己的“常识”与评委的“常识”是否匹配,因此本人接受常识论证之效力,但恕难以告知具体本人所认知的“常识”范围究竟为何(无能为力)。
同时,本人亦认为常识可以被合理地挑战,因此,具有完整的论据进行论证永远是更好的选择。
对于价值部分的部分,即是需要解释为何当主张事实之成立是一种利益或弊害,以至于足以建立事实主张与辩题成立之间的联结。
例如说,一方主张政府应该调高遗产税,是基于这样可以调节贫富差距的事实主张,而为了完整证明利益,正方亦需要证明为何调节贫富差距是一项利益。
例如说正方可以主张调节贫富差距意味着公平,而公平本来就是值得追求的价值。
正方亦可以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认为贫富差距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而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让“贫富差距减小”和“社会稳定”建立联结。
从而,正方可以主张遗产税会带来“利益“,从而论证到辩题。
虽然通常具体怎样的价值是值得追求的不需要论证,(例如公平,正义等),然而当价值发生冲突,辩手则有义务说明为什么自己的价值更加值得追求,此处,本人接受各种说服方式,具体的效力参见心证裁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完整的论证中,若事实不成立,则价值难以找到根基,而若价值不具有说服力,则事实无法证明利益/弊害,论点亦难以获得足够的论证效力。
举证责任单点举证责任中,本人采“提出者证”说。
即在单点攻防中,提出新的事实或者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推定利益在价值性命题当中,几乎所有辩题,皆为双题制辩题,换而言之,正反双方对于辩题负有同等的举证责任,故本人的判决中不存在任何一方天然的推定利益。
在政策性命题中,由于题目皆为单题制命题,且正方应变动现状,故反方具有初步推定。
值得注意的是,反方具有的推定并非利益,而是当双方论证程度相当时的胜负评判之原则。
即当损益比较难分高下时,反方获得比赛的胜利。
然而在计算双方损益比较时,推定不应当成为考量。
攻防判断在论点攻防的部分,本人对于攻防有效性的判断分为进攻方向以及论证力度两个层次。
对于进攻方向的层次,本人接受的有效攻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七种:1、 质疑对方所主张之事实建构的过程,或举证说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2、 质疑对方所主张之事实成立程度之高低。
3、 提出相抗的事实,并比较双方所主张的事实之可信程度。
4、 质疑对方所主张之事实与辩题或利益/弊害之间的关联。
5、 质疑对方的价值的存在程度。
6、 提出相抗的价值。
7、 质疑对方价值与证成辩题之间的联结。
对于论证力度的层次,本人认为每当一方对于对方的每一个单点提出质疑,一般来说,则这一方应该对于对方的论点提出了新的“主张”。
这种“主张”分为两种,第一种,质疑对方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问题,对于此种主张,说明清楚即可,无需提出事实论据进行论证。
第二种主张,即为对于对方的论证提出相抗的事实,对于此种主张,请务必完成论证,具体论证效力参见“论证效力”篇。
在这里进行补充说明,在攻防中,任何对于对方论点的质疑,对于对方质疑的回应,或是对于对方回应的再反驳,皆可认为是在提出新的“主张”,而任何的主张之论证效力,皆可参考本章之说明。
终局比较在交锋中,双方提出的论点,将可能出现下述几种情况:1. 证成,即对方对于此论点的挑战失败,论点未能受到足够的攻击,从而成立。
2. 削弱,即虽然对方对于此论点进行了有效的攻击,但是不足以证明此论点之主张不成立,从而,此论点部分成立。
3. 不成立,即对方对此论点进行了有效的攻击,并且成功论证此论点不成立。
4. 模糊,即在双方的攻防当中,此论点的成立与否呈现一种模糊的状态,难以判断。
在比赛当中,一般而言,由于双方都会开出若干论点,故经过比赛的交锋,双方之论点可能各有成立。
此时,为了裁决何方获得比赛最终的胜利,需要进行终局比较。
终局比较中,唯有双方成立与被削弱之论点应当进行最终的比较,双方辩手应在最终的环节,整理上述论点,准确地判断双方各自论点之成立情况,并且完成最终的比较,告知评委,基于本场比赛双方论点成立之情况,我方为何更加占优。
此处往往也是结辩“上价值”最终的落点。
胜负判断论点票的判决论点票将根据双方论点到终局所剩下的程度进行判断,判断准则为,倘若双方有一方完成了终局比较,而另一方未完成,则完成终局比较者胜。
若双方皆未完成终局比较,则本人将根据心证,代替双方完成终局比较。
倘若双方均完成终局比较,本人将根据双方完成终局比较之程度,做出判决,具体请参见心证裁原则。
环节分的判决本人认为环节票与论点票可以分开独立地进行评判。
在立论环节,因为不存在交锋,则本人将根据立论的完整性和论证效力进行评判,具体请参考立论篇。
攻防环节,本人将根据攻防判断中的得点和效力,以及辩手的辩论技巧,风度,礼仪等综合做出评判。
故辩手如果在质询答辩等环节恶逃问题或是不让对方说话,亦或是人身攻击等行为,均会在评分单上得到体现。
终局比较环节(通常是结辩),本人将根据终局比较的完成度,以及说服力度综合进行评判。
其他原则心证裁原则本人认为,辩论赛之评判,应该尽量保持中立客观,以场上双方辩手呈现为准,而尽量避免心证之介入。
然而,遗憾的是,在实务上如果仅仅抱持如此原则,多数比赛无从评判,因此,必须介入心证。
本人认为心证可以发挥效力的时机,在于必要做出胜负判决之单点论证中的论证程度以及证明力度之判断,以及当双方均未完成或者均完成终局比较时所采取的终局比较方式之判断。
心证原则为:单点论证越符合心证者,证明力度越强;终局比较方式亦采用更符合心证之方法,完成论点胜负之判断。
是故,在单点论证中,倘若一方完成了论证,而另一方并未挑战,或未尽举证责任,则完成论证方获得单点胜利。
若双方互相举证,难分伯仲,则认为平局。
此单点必要做出胜负评判时,则更符合心证者胜。
在终局比较中,若一方完成终局比较,而另一方未完成,则完成者胜。
若双方均未完成终局比较,则本人将介入心证,做出比较。
若双方均完成终局比较,则比较方式更符合心证者胜。
程序正义原则比赛当中,双方任意新论点和新证据的提出,都应是为了回应上一个轮次对方辩手的发言而做出的。
不过,本人也愿意接受辩手在若干辩次之后再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回应和攻击,然而,这种攻击的接受程度(论证效力中心证的部分),根据所间隔辩次的时长,将会更加不具有说服力。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直到正方结辩才提出的新的论点,除非是为了回应反方结辩,否则我将自动带入反方辩手的视角,帮助其补充进行回应,以判断该论点的论证效力。
故,倘若结辩的论点十分精妙,论证充分环节严谨,亦存在大翻盘之可能,然而,倘若有如此精妙之论点,为何不在前述环节提出?故提醒辩手,有力的论点和论据,尽早提出为好。
自相矛盾虽然不应出现,但是在场上,辩手的立论或者攻防有时会出现不自洽,或者自相矛盾的部分。
此时,倘若对方不对于自相矛盾进行攻击,本人将不会介入进行论点的判罚。
然而,自相矛盾将会使我降低该方论点的接受程度,也就是说,此时对方对于论点的质疑门槛将会降低,攻防将更容易被判有效。
需要进一步提醒的是,倘若立论部分就存在较为明显的自相矛盾,则立论的分数将会有所降低,所以请各位注意。
政策性命题本人认为政策性命题的判决与价值型命题除推定之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虽然政策性命题大都依据“需根解损”进行立论和攻防,然而本人认为,需求性、跟属性、解决力的攻防皆在为最后的损益比较做功。
具体而言,需求性的攻防即是讨论正方主张之事实是否具有价值(利益),或其价值(利益)成立程度的攻防,跟属性和解决力皆是在讨论正方主张之利益成立程度的攻防(若跟属性不成立,则正方之需求无需要变动现状之必要,若解决力不成立,则变动现状亦无法获得利益)。
倘若反方提出相抗政策,同样的讨论依旧可以对应给反方的主张。
因此,最终进行判断的核心还是在于双方的利弊比较,即损益比的成立情况,判决依据与先前论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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