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法学专业。
华晨宇歌迷。
本来不想给这个问题增加热度的,但看见这个问题下的回答和尬黑言论,忍不住了。
曾经在换掉知乎账号后下决心不再答题了,所以为了我的flag,匿名。
分析:典型侵权法问题,应以侵权法分析之。
事实:《烟火里的尘埃》为华晨宇演唱,林夕作词、西楼谱曲,郑楠编曲的音乐作品,收录于《卡西莫多的礼物》中。
郁欢未经原唱及专辑发行方许可翻唱该歌曲,并在未注明原唱的基础上上传至音乐平台(发行)。
(由于本人并不拥有这张专辑,以及了解郁欢事件比较晚,以上事实来自于问题描述)与《烟火里的尘埃》相关的版权事实:1.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由林夕、西楼、郑楠三者共同享有。
经评论提醒,词版权在华纳,曲版权在华研。
2. 在获得三者授权的基础上,演唱者华晨宇演唱这首歌,产生了表演者权。
3.在获得表演者授权并支付著作权人费用的基础上, 这首歌收录在《卡西莫多的礼物》中,整张专辑的发行方获得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 《烟火里的尘埃》的版权归属可以由以上各方约定归属,应该以专辑的版权声明为准。
郁欢侵权的认定:1. 公开表演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和发行方的同意,既然上传上网了,暗含表演,因此这个表演也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和发行方的同意。
2. 上网传播,显然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郁欢事件发生时《烟火里的尘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方反正不是QQ音乐)。
3. 郁欢将《烟火里的尘埃》录制发行,侵犯了《卡西莫多的礼物》的发行方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综上所述,郁欢绝对侵犯了《烟火里的尘埃》这首歌的版权方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
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符合过错要件,此处略去分析。
结论:郁欢侵权成立。
以上。
好久没写案例分析了,毕竟我是一个即将要去读中国法制史的家伙。
如有专业问题,请大神指教。
题外话:1. 奈何天娱不作为。
奈何华晨宇同学佛系。
奈何中国音乐版权保护现状惨烈,其实很多音乐人都没有保护自己版权或者尊重别人版权的意识。
版权方(或邻接权人)自己不出手,我们歌迷就算急死,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
2. 谁唱的更好?我想说,华同学身上的专业素养和音乐气质,是翻唱比不来的。
谁唱的更好听呢?我想说,你非要说翻唱好听我也没办法,但这和侵权认定有半毛钱的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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