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版權。
上面的答案大多都不對。
如果問題是「電視節目」有沒有版權,那答案是有,所以「電視台的節目」不管通過什麼形式表演都是有版權的沒錯;但是,電視節目的「表現形式」,業界通常稱作「電視節目模板」或者「電視節目模式」(TV Format),依現行法律規定是沒有版權的,在司法實踐中較難獲得版權保護。
那媒體紛紛報道,某電視台花幾百萬購買了國外節目的「版權」又是怎麼回事呢?實際上,目前我國引入的「版權購買」模式,交易的並非電視模板的「版權」,而是一個由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節目手冊版權組成的「打包」,只是節目和媒體把它宣傳成「版權」,一方面這樣描述比較簡單,另一方面暗示觀眾「我這個是正版」。
國際上日漸模式化的保護機制通常亦是通過這個「打包」加上反不正當競爭法尋求對電視模板的保護的。
上個學期選修了「國際知識產權法的發展」這門課,小論文的選題就是「電視模板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就在此把文章中的部分觀點整理一下說說為什麼現行法律不保護電視模板的「版權」。
答案分五個部分:(1)版權的重要原則——思想表達二分法;(2)電視節目模板是思想還是表達;(3)現有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模式;(4)為什麼沒人抄襲《中國好聲音》;(5)未來該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板。
1. 思想表達二分法所謂思想表達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vide),是指版權不保護思想,只保護由思想發展出來的表達。
思想表達二分法作為版權保護的重要原則,為版權保護劃定了一個大致範圍,並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中體現。
例如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九條規定: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表達,不及於觀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數理概念等。
又如美國版權法第102條(b)款(17 U.S.C. § 102(b))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版權對原創作品的保護都不延伸至任何思想、步驟、程序、體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無論其在該作品中以何種形式被描述、解釋、圖示或展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79年Baker v. Selden案中裁決:儘管該實用技術(本案中的記賬技術)可獲專利的排他性權利的保護,但只有對該技術的描述部分可以獲得版權保護,技術本身不行。
在1954年的Mazer v. Stein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裁定:與專利不同,版權並不賦予技術排他性的權力,版權保護僅限於對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
在1985年的 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闡明:版權的思想表達二分原則通過允許自由描述事實同時對作者的描述進行保護,在《第一修正案》和《版權法案》之間設置了一個明確的平衡點。
可見,要尋求版權的保護,一個作品必須是對思想「有形」(tangible)的表達,而不能停留在思想的層面。
對於表達「有形」的規定,各國法律大多類似,例如美國版權法第102條(a)款和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相關規定等。
2. 電視節目模板是思想還是表達通常意義上,電視節目模板是一個節目流程的框架,它構建了一個電視節目的整體概念、前提基要、場景安排、品牌塑造等節目元素。
它可以是很籠統地「描述」了一個談話節目:邀請嘉賓聊天,例如《藝術人生》和《魯豫有約》;它也可以是不那麽籠統的「描述」一個選秀節目:有著統一標識、統一淘汰方式(轉椅盲選)、統一舞美佈景的《好聲音》系列。
實際上,《中國好聲音》之所以可以給觀眾留下深刻印象,與其他選秀節目區分開來,很大程度上僅僅在於淘汰階段的「轉椅盲選」的淘汰方式,統一的商標只是用來塑造品牌,而轉椅涉及的專利基本不會對觀眾產生影響。
但即便是這種較為具體的「模板」,事實上也難以超越「思想」進入「表達」的領域。
狹義的模板,是指「版權方」製作的「節目寶典」(Bible),其中事無巨細地描述了舞台佈景、節目流程、分鏡安排甚至導師的發言風格。
但實際交易中的「模板」還包括商標的使用權、專利的使用權(轉椅的專利)。
這其中,只有這個「節目寶典」本身可以獲得版權保護,而節目寶典之中描述的轉椅淘汰這個方式作為節目的構思,和 Baker 案中的「記賬方式」一樣無法獲得版權的保護。
也就是說你可以把轉椅技術申請專利,也可以把「用轉椅去盲選」這個構思寫入受版權保護的節目手冊,但這個構思本身不在版權保護範圍之內。
排除新鮮感只看本質,它與「導師制」「晉級制」一樣只是「賽制」,也就是想法。
換言之,觀眾對於「轉椅盲選」的喜愛導致其認為這個寶貝既然是《好聲音》節目組想出來的就應該《好聲音》專享,這種思維是「專利」的思維而不是「版權」思維。
在當前法律不夠具體的環境下,允許「盲選制」本身版權化將導致可怕的結果,如果「盲選制」可以版權化,那「導師制」可不可以版權化?「舉紅叉否決制」可不可以版權化?「淘汰制」可不可以版權化?「選秀制」本身可不可以版權化?「憶童年、彈鋼琴、看照片」的談話節目形式可不可以版權化?避免全國只有一個談話節目、一個選秀節目、一個相親節目,正是版權法劃定公共領域的意圖所在。
3. 現有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模式既然版權這條路現在還走不通,版權方只能另尋出路。
比較通行的保護方式前面有提,即通過「商標+專利+版權+反不正當競爭法」這種「間接保護」的方式。
其中,商標保護節目的名稱、標誌等,專利保護節目所使用的特定技術等,版權保護節目寶典,反不正當競爭則比較籠統地提供了一種思路,後面再說。
可以看到,即便是這種經過版權方和律師費盡心思研發出來的「模板保護工具包」,模板本身作為思想仍然不受版權保護,而這種保護能起到的作用從理論上來看十分有限。
比如商標的部分,哪會有製作團隊缺心眼到直接抄襲名字和商標啊。
專利的部分,實際上也很好規避,比如「盲選」用的轉椅,《好聲音》肯定早就註冊專利了,但這個點子的重點不在「轉椅」在「盲」,我不用轉椅而是用個罩子行不行,一按按鍵罩子就降下去,比如《中國好歌曲》的盲選。
舉《中國好歌曲》的例子不是說它侵權,只是舉例說明專利的部分很好規避,畢竟《中國好歌曲》和《中國好聲音》的「版權方」都是燦星團隊。
至於「節目寶典」,抄了也意義不大,版權的意義自然也有限。
由於大多數國家法律都對「電視節目模板」態度謹慎,模板「版權方」只能自食其力想辦法了。
他們成立了一個組織,叫做「模板認證和保護協會」(The Format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 FRAPA)。
如果你註冊成為 FRAPA 的會員,可以享受的服務包括:模板認證(FRAPA 的第三方認證,並無法律效力)、節目寶典生成、授權價格評估,以及爭議解決。
當你發現自己的模板被別國製作團隊「抄襲」了,你可以委託 FRAPA 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構尋求調解。
實際上,世界各地已經有很多「電視模板」引發的官司了。
最典型的是新西蘭的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一案,本案最終上訴至英國樞密院(不要問我為什麼新西蘭的案件可以上訴到英國樞密院,自己去維基)。
本案原告對其製作的《Opportunity Knocks》的模板尋求版權保護,英國樞密院最後維持新西蘭高院的判決,裁決電視節目模板不屬於受版權保護的戲劇作品,因而不受版權法保護。
本案有趣的地方在於新西蘭高院三個大法官的分析,三個大法官從三個角度出發對電視節目模板的性質進行了分析,為現行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機制提供了新鮮的思路。
Sacey 大法官走的是傳統路線,認為:(1)思想不受版權保護;(2)電視節目模板是單純的思想因而不受版權保護;(3)以電視節目模板為基礎錄製的節目實質內容受版權保護。
這個思路比較傳統,也比較符合現有法律框架。
Sommers 大法官則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觀點:(1)思想本身自然不受版權保護;(2)但是本案的電視模板足夠詳盡(elaborate enough)所以可以以文字作品的形式獲得版權保護。
這個觀點本身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考察模板的詳盡程度。
但模板足夠詳盡所以認定為文字作品似乎不妥,如前述即便對模板的描述夠詳盡,也只是該描述本身可以構成文字作品。
Gallen 大法官則在此基礎上提供了比較有發展空間的思路。
他同意思想本身是不受版權保護的,但同時主張應該在現有的版權保護的內容中增加一項「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模板」,當且僅當電視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時方可獲得版權保護:(1)該模板具有鮮明獨特的特徵;(2)該模板可以被具體地表現;(3)該模板對該節目是決定性的。
Gallen 大法官的意見值得思考,因為它似乎是未來電視模板保護的可選項之一。
從他對「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模板」的三個標準可以看出,Gallen 大法官認為電視模板因為詳盡程度的嚴重不同而遊蕩在思想和表達之間,一個粗略的模板顯然處在思想的層面上,而一個足夠詳盡、可以被具體表現、對節目起決定性作用的模板,則遠遠高於僅僅思想,而趨於接近「表達」。
但它也只是「無限接近」而已,並非真正的「表達」。
基於這種「無限接近」的特性,我們是否可以將其滿足條件的模板視為「準表達」,進入版權「可以」(may)保護的範圍?有文章指出,以巴西、荷蘭為代表的個別國家,已經採取「直接保護」措施,對符合條件的電視模板給予直接的版權保護,兩國各有一個判例認定符合條件的模板可獲版權。
但接下來認定侵犯版權的部分似乎更難,荷蘭最高法院在認定符合條件的模板可獲版權的同時亦指出:「僅當模板中的某些元素被抄襲的時候才可認定為侵犯版權。
所有元素都被抄襲自然無疑是侵犯版權,僅有一個元素被抄襲也很清楚是不構成侵犯版權。
至於多少元素被抄襲可被認定為侵犯版權,沒有通用的答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也就是說,即便放在荷蘭,僅僅抄襲一個「盲選」似乎也難以被認定為抄襲《好聲音》的模板,抄多少元素構成對該模板的抄襲似乎也沒人說的清。
亦有觀點認為美國也屬於對電視模板採取「直接保護」的國家,雖然美國並未直接排除對電視模板的版權保護,但若要使電視模板獲得版權保護必須說服法院該電視節目模板符合「有形表達」的要求。
因此,雖然有學者認為美國通過消極暗示默認了電視模板的版權地位,但這也只是一家之言,司法實踐中尚無積極的判例可供遵循(如果您找到請聯係我),對此學界的主流態度也仍然比較謹慎。
4. 為什麼沒有人抄襲《中國好聲音》這樣的節目?其實模板「抄襲」不是沒有,只是還沒有明目張膽「抄襲」這麽有知名度的節目的,因為犯不上,「抄襲」的結果很可能是得不償失,這種「正版威懾」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版權方」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給觀眾塑造的「版權意識」。
在《好聲音》的荷蘭老家,「版權方」已經授權四十多個國家製作本地版《好聲音》,也就是所謂的外國電視台「買了《好聲音》的版權」。
實際上《好聲音》並不是賣的最火的電視模板,賣最多的電視模板是源自英國的《偶像》系列,人們熟悉的版本有:Pop Idol(英國版流行偶像),American Idol(美國偶像),Chinese Idol(中國夢之聲)等。
而早在《偶像》系列進入中國之前,開創中國選秀先河的《超級女聲》就被指抄襲《美國偶像》。
而中央電視臺早期火翻天的《幸運52》更是直接「抄襲」英國的原版《幸運52》。
說回為什麼沒人抄襲《中國好聲音》,我覺得最主要的是因為中國最有眼光的的制作團隊——燦星——早在《好聲音》引起中國人注意之前就已經「低價買下」了《好聲音》的「中國版權」,並且利用已經成熟的品牌機制高調廣泛宣傳「正版引進」,從一開始就給觀眾打下了「這個節目是正版引進國外原版」的先有印象,加上《好聲音》的導師機制和盲選機制確實在千篇一律的選秀節目中獨樹一幟,「正版好看」這種印象更深深地烙在了觀眾心裡。
這時候再去「抄襲」,一方面免不了立刻被燦星扣上「盜版」的帽子,一方面觀眾會因對《好聲音》的好印象先天地鄙視抄襲者,另一方面《好聲音》的成熟運作模式,包括品牌商標和舞美的契合、燈光和視覺特效、主持人的鮮明特色等,讓「抄襲者」很難超越《好聲音》的水準。
倘若真的能做的比《好聲音》好的不是一點半點倒還好說,否則一定就是個作死的節奏。
放眼望去現在市面上成功的「正版引進節目」,無一例外都是這種模式。
例如綜藝天王湖南衛視引進的《爸爸去哪兒》和最新的《奔跑吧兄弟》,對節目品牌本身源自國外這個特點必須拿出來宣傳,讓觀眾有個先入為主的「正版優越感」。
相比之下,雖然《中國夢之聲》源自《偶像》系列,《激情唱響》和《中國最強音》源自《X 音素》系列,但是由於他們過分地想借《中國好聲音》提升知名度,結果導致其節目中文名稱部分完全看不出與原版的關聯,很多觀眾根本不知道他們的原版系列有多精彩。
總之就是,「抄襲」要趁早,一旦觀眾對某個的「正版意識」建立好了,「抄襲」就容易被打臉,不管是國外引進的還是國內原創的。
再舉個例子,中國人都知道的《非誠勿擾》,以「1男 PK 24女」「滅燈表態」「反轉滅燈」等環節樹立了相親節目的新標杆,各地電視台紛紛推出衛視版、城市版、鄉村版的「滅燈聯誼」,結果就是大多都被觀眾自發地認為是「抄襲」非誠勿擾且被罵做的不好看抄都不會抄。
而同是江蘇衛視製作、在中教三套播出的《職來職往》,則是完整利用《非誠勿擾》的模板製作的求職節目,因為受眾面較窄,在觀眾中的知名度較低,這導致甚至有觀眾認為天津衛視仿造的《非你莫屬》才是求職節目的本宗,指控《職來職往》不僅抄襲《非你莫屬》做求職節目,還抄襲《非誠勿擾》的滅燈器…最後的最後,即便對手抄的巧妙,一旦觀眾對某個節目的「正版意識」建立好了,模板「版權方」就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去追究抄襲者的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判斷標準本身很模糊,不像知識產權法一樣通常有比較明確的判斷標準,但這種「模糊」的標準可能也會成為對「版權方」有利的部分,「對觀眾和市場的影響」這種東西是大有可為空間的。
5. 未來該如何保護電視節目模板以下是私貨環節。
電視模板圈和法律界對這個問題一直保持著對立的兩種態度。
模板「版權方」自然是希望模板可以納入版權保護,這簡直是一個一勞永逸的解決方式,從此那個複雜又沒大用的「模板保護工具包」就可以退休了。
但立法者則持謹慎態度,一方面目前看來似乎將模板納入版權保護範圍缺少法律依據和基礎,另一方面由於模板本身的詳盡程度大相徑庭,一概而論地將進來新式的詳盡模板歸入傳統的粗略模板而不予其保護,似乎也有悖於「保護創新」的原則。
比較具有操作性(僅僅考慮操作性)的方案還是要麽走保守路線維持現狀,用「知識產權保護工具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方式給予電視模板有限的保護;要麽走改革路線,設立「可獲版權保護的電視節目模板」的標準,定義新的「作品」形式,讓符合標準的模板以「新型作品」的形式獲得版權保護。
後者雖然難度較大,但從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顯然後者帶來的收益會更大,雖然代價也會更大。
個人認為在 Gallen 大法官理論的基礎之上,比較合理的制度可以是:結合版權登機制度,引入政府的公信力,制定嚴格的審查制度,將符合標準的模板以新設立的「作品」形式納入版權保護的範圍,不符合標準的比較粗糙的模板則仍是「思想」不構成「作品」不予版權保護。
可以說這與巴西、荷蘭等國家將對電視模板的「間接保護」轉化為「直接保護」的思路相似。
大致而言,當一個電視節目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標準時,可以獲得版權保護:(1)該模板具有原創、鮮明和獨特的特徵;(觀眾能不能以盲選辨別出《好聲音》?)(2)該模板可以被鮮明、具體地表現;(以轉椅表現盲選是不是夠鮮明具體?)(3)該模板對該節目是決定性的;(沒有盲選《好聲音》還是不是《好聲音》?)(4)該模板經過版權登記部門依據相關法規的審查予以註冊。
當然,對模板是否足夠鮮明和獨特的判斷標準,還需立法者仔細研究制定,亦需要從立法層面賦予版權登記部門(例如版署、版權局)相關權限。
但隨著相關行業的快速發展,現有版權法的一成不變很可能會將該行業卡死,行業內蘊藏的商業潛力可能也會引發巨大的經濟糾紛。
(圖片來自我的 presentation slides,數字來自新聞報道)如上,燦星在2012年花40萬美元買下的《好聲音》「版權」,僅在2012年燦星和浙江衛視就賣掉了960萬美元的冠名費,在2013年賣掉了3200萬美元的冠名費和3500萬美元的廣告,以及1600萬美元的「線上版權」(這倒真是版權)。
到了2014年,《中國好聲音》更是賣出了4000萬美元的冠名費(正宗涼茶加多寶)、2400萬美元的特約(天然護膚百雀羚)和3200萬美元的「線上版權」(騰訊狂笑,搜狐哭死)。
僅僅40萬美元的「版權」創造了上億美元的商業價值,而這個「版權」的核心——電視節目模板——卻無法獲得最直接的版權保護。
這種現象是不合理的,說明我們的法律落後了。
而就目前形式看來,電視節目模板的交易還在持續增長,「版權方」、電視台、觀眾都對好的電視節目模板愈加歡迎,特別是觀眾逐漸意識到一個基於優秀的電視節目模板精良製作的電視節目帶來的觀感上的提升是質的飛躍。
在這種環境下,法律不能拖後腿,而應為這種優質交互保駕護航。
當然,一切變革,還是應當在謹慎、有序、合理的框架下進行。
雖然當下大多數國家都無法名正言順地為電視節目模板提供版權保護,但我們期待並相信理論界和實踐界會尋找到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 嚴正聲明:未經作者親自書面授權允許,本答案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平台一部或全部地轉載。
一旦發現未經授權的轉載或抄襲,作者將委託律師對侵權人提起法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同步於:啊?《好聲音》買的不是「版權」?對,因為電視節目模板沒有「版權」 – 要有光 – 知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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