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抄袭国外音乐的情况比较严重,揭发也没有意义,这样说吧,如果在欧盟国家的A国歌手或者创作者抄袭同是欧盟B国国家的歌曲,那么他很快就会被嗤之以鼻,因为欧盟国家组成国经济、音乐等高度融合,你的信息会很快被知晓,并且在欧盟每年的元旦晚会等大型活动或者是歌手的歌曲打榜,他们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A国的歌手在B国依旧是名人,国家也小,大部分都是邻国,可能几个国家才和我们一个省面积相当,当然这种情况在欧美国家都适用。
相反,我们国家太大,并且在世界音乐的领域,尤其是流行音乐,我国在欧美国家的眼里其实真的算不上什么,港台地区会好一些,国内流行音乐发展也不过才二十多年,相比地球另一边的国家,我们的发展只能说是还在幼年阶段。
我国对商业科技知识产权开始重视时间,但对音乐版权也是近十年内才开始着重整理规划和有出台一些法律约束性的文件,这也是网络大潮下的必然产物,很简单的一个例子,在2000年(大概是这一年,具体忘记了)中国青年歌手大赛上,阿里郎组合在学唱歌曲上得到了9.8的高分,唱的是正直兄弟的人鬼情未了曲目,在另一个看视频答题的环节,题目大概这样的——视频中的乐队演奏的歌曲是什么?国内流行歌手郑钧的哪首歌曲是翻唱这首歌的?阿里郎回答的很快,答案就是——郑钧的《流星》翻唱coolplay《yellow》!中国的“拿来主义”向来是如此的自欺欺人,王菲早期的很多歌曲,这里就不一一举例了,网上可以找到很多如此的题目和例子,都是抄袭,和郑钧一样,完全的拿来主义,不会有任何改动。
好像改动就是对原版的不尊重一样,就连王菲的声音也是模仿的卡百利(声音模仿是优秀的),当然很多歌曲也是抄袭的卡百利。
在网络不发达的时候,你的抄袭就是原创并为之大肆宣传,词曲也是自己,网络发达了你的抄袭就成了翻唱,没有人去找原创者理论,因为你所在的音乐市场是被世界遗忘的小角落。
如果说早期的中国流行音乐,歌手左右不了唱片公司,加上也不是一个原创歌手,唱片公司机制让歌手没办法,唱片公司让你唱就唱,就算抄袭(美其名曰叫翻唱),歌手也没办法,但如今不一样了,如今网络上信息多的如沙子,你不知道的音乐照样有很多人在听,或者即便你不知道的歌曲甚至已经火了很久,再抄袭就很困难了,所以我们国家的创作能人们就开始钻空子,既然国际上规定了“超过八个小节”才算抄袭,那我就抄袭副歌的六个小节,得嘞!如果一直写下去,估计能写到中午,到此为止吧!在这里致敬一下魔岩三杰,做音乐就要有一种“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 使我不得开心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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